廉租房能出租吗
廉租房不能出租。廉租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转让廉租住房行为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申请廉租房需要的资料
廉租房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申请时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购买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不得申请条件:单身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离婚不足2年的。
4、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6、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可以出租廉租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廉租房可以出租吗,廉租房能否出租”的解答如下:不可以,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因此廉租房是不能出租的,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法律条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房可以出租吗
法律分析:不能。廉租房是属于国家的补贴性住房,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且廉租房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居住。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廉租房出租犯法吗
法律分析:廉租房是不能转租的,廉租房住户若擅自将租住的廉租房转租,严重违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会受到严肃处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给予居民的一项福利政策。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如果以虚报、瞒报廉租住房申请规定中相关信息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也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住房保障。
以下几种情形,会被取消廉租住房的居住权: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若进行廉租房出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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