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更名吗
经济适用房当然可以进行更名。经济适用房更名主要可以通过办理买卖过户以及赠与过户两种方式进行,但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交易必须要求经适房拿到房产证取得完全的产权,满了五年以后才可以进行过户。
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
1、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初期,购房者不能拿房产证。不光是经济适用房,现在很多新房也是在购买初期不能第一时间拿到房产证。
2、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办理需要该在小区的全部购房者购房手续完备后才能统一办理,在时间上会有延迟。
3、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但是拿证时间比较晚,一般在购房一年后可以拿到,但也有四五年才拿到房产证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少数。
4、若是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首先要核对的就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最好别买。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不受五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
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初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的条件。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所以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拆迁证买的经济适用房5年会改名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改名吗
有两个途径改名:
第一,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优点是费用较低,过户的费用大概是房子申报成交价的2.6%左右,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第二,赠与过户,即你父母将该房子赠送给你,但是必须经过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所以必须要有公证手续,这样做的特点是除2.6%的费用外,还要缴纳公证费,不建议你使用!
二、经济适用房房可以过户
经适房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字商品房房产证。这时才可以再过户给你。建议尽快办理原房主房本,再满五年你再过户,省去个税和营业税。前提是原房主无其他房产。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可以改名的。改名可以通过正常买卖过户的流程,也可以通过父母赠与。在我们国家经济适用房过户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经适房拿到房产证取得完全的产权,满了五年以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有其他的税费等等。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请问经济适用房五年内直系亲属可以更名吗?
仅限于当初作为共同申请人之间互相更名,这其中不包括未成年的子女。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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