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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7:57 来源:网友投稿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房在租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签署合同时候检验对方的身份证件,并且互相留身份证的复印件,最好是能够有当地派出所发布的备案文件。

2、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写明室内物品清单,再细小的东西都要写,并且写明如果损坏,具体如何进行赔偿等。

3、有关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在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热点,最好是能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5、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拆除、折价、修复等事项。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要求承租人妥善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等;

2、义务: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对房屋租赁物自然损害的维修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户的权利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优先购买权。

5、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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