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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转让怎么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9:03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如果不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1、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2、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3、房客入住后所发生的如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在房客付费后,房东好将付款凭证收集保存在自己身边。这样既能督促房客按时付款,又能避免欠费太多,更能防止因房客突然不辞而别欠下大量费用。

4、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修饰,使房屋整洁、美观,并准备几件必用的家具,给房客家的感觉。对房客的有关信息,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也应了解准确。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确定的原则。因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所生的优先权,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生,物权优先于债权,自然得出这个结论。这在理论上叫做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者竞存,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

出租人如果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近亲属的亲情关系,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属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这个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基于亲属关系发生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是一个新的优先购买权,产生这种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对承租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当然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15日是个不变期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在15日内表示态度,没有明确表示的,就视为放弃权利。

4、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

如果购买租赁房屋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于善意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知情,就是善意,构成善意取得,就即时取得所有权。承租人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的所有权。

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承租人转让或交换房屋承租权应按下列步骤办理:n(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n(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房屋承租权交换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或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n(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n(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n⑴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交换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n⑵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或交换合同n⑶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n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n非成套独用的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程序按照市政府《xx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民法典关于房屋出租后怎么处理

民法典房屋出租后转让需经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新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的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子的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主却把房子卖了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租客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至租期届满。房主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不得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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