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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可以先过户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9:53 来源:网友投稿

卖房子不可以先过户,因为先过户再买房对卖方没有安全保障。如果房子先进行了过户,就代表着买方已经拥有了房屋使用权,如果对方一直没有给卖家打款,不去办理买房的尾款。房子就要承担很大风险,一旦产生房屋买卖的纠纷,卖方的很可能损失房产。

房屋交易时要注意什么

1、核实房本:房本是确认房源信息重要的凭证之一。买房前首先就是要核实房本,不仅要确认房本的真假,还要确认上面的房源信息是否一致。

2、确认房主:确认房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看房主的身份是否属实,检查卖房者身份证、户口本等等,确认房主信息;

二是要看卖房人是否是唯一房产产权人,如果还存在其他产权人,房屋的交易还需要得到其他人的确认。这个可以通过当地房产局进行查询等等。

3、检查产权有无瑕疵:看看房子有没有债务纠纷,是否被查封。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如果被查封或抵押,都是不可以买卖的房子。

4、核实面积:房本上的面积跟实际建筑面积一样吗?拿着尺子量一量心里才有数。

5、落实细节:

所谈的交易价,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单独房子的价格还是包含了车位及附属的家具等等;

如果价格中包含了包含车位,必须注明车位号;

如果是地产还需要注明是否属于某,有无被占用,如果出现纠纷如何处理等等;

房产证真假与产权瑕疵可以通过房屋核验来验明;

定金不要让中介代收,不要超过总房款的20%,不要超过50万。如果一定要支付“大额定金”,尽量选择资金。

卖房先过户有风险吗

有一定的风险。二手房交易期间的风险是双向的,因此现在大部分中介都会提供资金监管,买方先将房款的一部分作为首付支付给卖方,剩余的部分转入监管帐号,待过户完成之后直接由监管帐号划拨到卖方帐号。这样的流程就避免了因贷款问题而导致的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

如果贷款是卖方未结清的贷款,就需要卖方在过户之前先还清银行贷款尾款,房产证解除抵押,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方首期支付的款额可能需要足够支付该部分尾款。

如果贷款是买方在交易期间要申请下来支付给卖方的,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申请贷款是否获批需要看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

扩展资料:

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顺序是先贷款, 后过户。 在办理的过程中,会有一个资金监管户,要求买房人先把首付资金存到这个监管户中,以保证首付的真实性,然后等贷款批下来之后,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接着办理房屋的他项权利证。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很多二手房买卖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买卖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款没收齐房子已过户 7名卖房人被骗”事件追踪

卖房子,是先给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才给钱?

卖房子先给钱再过户或先过户才给钱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但这样交易都是存在风险性的,最稳妥的办法是在房产交易的时候再房产局办理资金监管,即买房者把钱打入房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办理完房产过户之后由房管局将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钱打给售房者。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者部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五条监管合作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房价款时,应当对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收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六条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提交的收款凭证。

扩展资料: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将核对无误的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于当日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且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由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自动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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