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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会不会被收回

发表时间:2024-07-23 01:00:54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济适用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回:

1、通过虚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价格一般比较低廉,会有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人想要购买。不符合条件但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会被收回。

2、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出租的,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开放,一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取得购买的机会,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买到经济适用房却不自用的话也会被收回。

3、购买了经适房再买房的,经适房的申请条件中有规定到只有无房家庭才能申请,如果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且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再买房子会导致经济适用房被回收。

经济适用房的好处

1、最大的好处应该是价格,价格优势基本上是购买这类型房屋朋友们关注的重点。而且现在的房子很多都是政府组织重新修建的、购买优惠力度大、户型也比较新颖。

2、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也是比较值得大家了解的,而且现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政府加大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力度,并出台相关政策如限制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群、给予相关购买优惠等。

3、现在一般的经济适用房在地理位置上,已经慢慢开始转向发展中的郊区。开发单位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渐积累了经验,在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细节上都有进步,更加关注其适用性,因此经济适用房的十分明显。

经济适用房的坏处

1、经济适用房是需要政府来出面修建的,不是开发商承包修建,所以在效率上可能会差一点。如果政府直接出面,违背市场经济中专业分工原则,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配置。

2、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长期交通很多人无法接受,许多购房者不愿意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3、此类房子建筑户型没有商品房规划的好,有的户型设计不合理、屋子挡光的现象。

经济适用房会被国家收回吗?

不会的!出售时开具政府放弃回购证明就可以了。

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

Ø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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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怎样收回经济房的?

经济适用房会被回收的6种情况

1、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适房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限期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2、擅自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且限期内未恢复自住用途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又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或集资建房单位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集资建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4、轮候期间另购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在《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下另购住房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期间另购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回购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回购的,责令其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清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

5、自愿退回适用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回购。

6、特殊原因需转让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因迁出本市居住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优先回购。

什么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会被没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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