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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产权人一方去世还能够过户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09:28 来源:网友投稿

卖房如果产权人一方过世的话,另一产权人是不能直接出售该房屋的,应当先完成继承手续后,根据继承后的权属情况确定,在继承发生前,死者原有房屋的那一部分属于待分割的共同财产,该部分权属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办理过户,否则不能擅自处分。

房子继承过户流程是什么?

1、房屋评估

继承人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房屋进行评估。

2、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

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

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继承登记手续办理流程:

①在房地产交易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

②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

③房地产交易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④资料审核后,发放已更改权属人房产证明。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怎么过户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那么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情况下。

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力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当然也就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期望得到全部房产并办理过户的继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遗赠人进行协商处理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可以平均分配。因此已故的一方也同时拥有对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

十年前买的房子未过户,现卖房人去世了,怎么办过户

当事人死亡或者找不到房产证登记的房主,当事人可以凭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和付款凭据,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到住房所属本地法院依法起诉或者公证,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之后,可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当事人可以凭此单方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办法

买房未过户,现卖房人死了,怎么办

一、卖房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将继承他的房产,做完继承公证后,继承人持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产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后,就可以跟继承人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了。

二、房产过户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拍卖合同等其它转移文书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买卖二手房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要正规

首先合同需要是正规合同,几家比较大的中介提供的合同也都是房管局提供的制式合同。如果不是通过中介,自行交易的二手房,也可以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下载二手房买卖的合同范本,具体签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做改动。

需要提醒的是,买卖合同大多由卖方提供,买方这时候就要注意,卖方是否做了改动,可提出自己的意见看法。

二、必须所有产权人到场签字

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房本登记上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所有,如果有共有人不同意的买卖合同则是无效的。专家建议签合同之前做一次产权调查,房子到底有几个产权人,签约时要所有产权人全部到场签字,并核实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有产权所有人不能来签约,则需要求此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

另外如果房屋所有权是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确保基本信息真实有效

需要在签字之前确定房产证、身份证、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基本信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户型等等,一定要严格填写。其是面积一定要对照清楚,赠送的面积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

四、签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

具体到签署合同时需要对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尾款、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税费谁来承担等做出详细的规定,简单说就是一切和钱有关的环节,都应该写入合同。

另外二手房还要注意确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比如一定期限内原房主搬出,清空房屋等。

还有就是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电费等生活费用要提前写入合同,如果有拖欠要写清楚何时交清,如果发生纠纷算谁的责任等。

最后对于购买学区二手房的购房人最应该注意,就是明确规定好过户时间和原房主户口迁出的时间。

五、明确违约责任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每项主要义务都要有一一对应的违约责任,最好直接定下具体数额的违约金。另外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等花费。

六、注意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

合同是房产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一定要逐字逐句搞清楚,一些地方可能隐藏有霸王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不对等,延期交房可以免责等。

七、保留所有证据

买套二手房过程漫长又复杂,即便白纸黑字地签了合同,但只要没有过户,房东都有可能毁约。建议一开始就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躲过二手房交易中的那些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过户

房产证上两个名字,一人已死亡,一人可以卖吗

房产证上两个名字,一人已死亡,一人不可以卖。

房产证上一人死亡,想要卖房的,需要对房产证进行产权人变更。如果房产证上的两人是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人去世后,房子份额中,去世一方的一半儿份额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房产证上的两人不是夫妻关系,可能是朋友、父子、甚至合伙人等等。这种情况下去世一方的份额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这个份额不一定是房子的一半儿,看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是占多少。确定继承份额之后,要做的动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继承人都有谁;

(2)确定每一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

(3)办理继承手续,公证继承(无争议)或者诉讼继承(有争议);

(4)凭借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房本进行更名。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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