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吗
集资房不是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而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再加3%的利润构成。
3、出资人不同:集资房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
购买个人集资房有什么风险
1、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
2、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3、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4、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5、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全额集资房是经适房吗
全额集资房是经适房。全额集资房是集资房一种,也是经适房的一种,是指在集资房建设过程中,全额出资拥有全部产权的集资房。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集资房有如下注意事项:
1、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2、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
3、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4、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5、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集资房算什么性质
集资房 算福利房性质,同时属于 经济适用房 的组成部分。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 抵押 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
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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