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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发表时间:2024-07-23 01:13:27 来源:网友投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权利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购买上的优先权。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形成权,因承租人的单方行为而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承租人一经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就与出租人形成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适用除斥期间,期间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而非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司法上的强制力。

租房后转租房子要注意什么

1、要先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房子的手续

1、租赁双方签转租合同,约定租金等金额。

2、双方互留对方的复印件资料。承租方留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留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并检查室内家具、电器,设施设备的数量、新旧以及使用状况,做好交接。

4、抄表底数字。包括电表数、水表数、燃气表数等。合同签订以前,表底数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之后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移交房屋钥匙,门禁卡,车位等。如果需要的话,出租方需带承租方到物业办理登记。

另外房屋转租往往需要原房东的同意,建议承租方可以查验原房东和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看有无禁止转租的条款规定,以规避自身风险。

请问房屋转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在同等条件下对所租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实质是对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权利的一种限制。 对于房屋承租人而言,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就一定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假若房屋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其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此可见房屋承租人一旦实施了转租行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便易主。房屋优先购买权本为稳定房屋的持续使用行为和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利益而存在,房屋实际使用人一旦易主,这项法律规定就显得毫无必要。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对其利益不会有所影响,不能仅凭一纸房屋租赁合同便确认其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前提是实际使用行为,没有理由使得一个并非实际使用房屋的人,对房屋毫无依赖的人,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依然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的次承租人即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转租行为进行后,原本一个房屋租赁关系便会变成两个,一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一是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次承租人的。根据房屋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转租又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根本不知道承租人的转租的行为,更不要说是次承租人的情况。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一般说来,出租人只是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并不会干涉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什么人,更不会亲自去选择次承租人,与其签订合同,否则,就不是转租行为,而是租房合同的转移了。但无论是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次承租人都是与承租人签订合同,都是从承租人手中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不直接与房屋出租人发生关系,可以说选择次承租人的是承租人,而非房屋出租人。可见若让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显得不公。

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解释?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1、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房东要卖的是租客在租的房子,至少提前15天通知租客,让租客决定是否购买。若租客出的条件和其他欲买房的第三方所出的条件相同,就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比如若房东欲将房子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租客在出价100万的条件下是可以优先购买他正租的房子的。而在这15天内,房东是不能将房子卖出的。

在有转租的情况下,租客与转租客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二者发生冲突的,现在正租住于出租房屋的租客优先于转租人。

2、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房子和房东和朋友等其他人共同买的,这时另一方要把整套房买了,那租客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房东将房屋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租客将丧失优先购买权。租客可以用书面通知、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其向房东作出过明确购买的表示。

(4)如果租客没有证据证明购房者明知道该套房产有人租住,同时房东已经将房子卖给该购房者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此时租客就无法享受优先购买权了。不过租客仍可以起诉房东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房东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租客或者让租客没有享受到优先购买权,应当对租客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租客另行购买其他类似房屋的费用与该出租房现在价格的差价。但是要注意的是,租客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差价存在的事实。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转让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许租赁物的变动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则租赁法律关系将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作为租赁物的财产,而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却无可奈何,这对于承租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新的法律关系使出租人变成了出卖人、赠与人等,出卖人、赠与人能够决定租赁物的法律命运,买受人、受赠人在买受、受赠之前对租赁物的法律状态有所了解,其往往在买受、受赠之前就接受、认可了租赁物的法律状态。继续保持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对买受人与受赠人并无不公。所以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许租赁物的变动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则租赁法律关系将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作为租赁物的财产,而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却无可奈何,这对于承租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新的法律关系使出租人变成了出卖人、赠与人等,出卖人、赠与人能够决定租赁物的法律命运,买受人、受赠人在买受、受赠之前对租赁物的法律状态有所了解,其往往在买受、受赠之前就接受、认可了租赁物的法律状态。继续保持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对买受人与受赠人并无不公。所以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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