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小产权房拆迁能得到补偿。因土地征收拆除小产权房,可以获得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有哪些
1、没有房产证、产权证
按照法律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指的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也就是说这类房子是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当然购房合同也不可能在房管局备案。因此无法拥有一本合法合规,有效的房产证。
另外小产权房还无法办理产权证。因为办理产权证,需要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而这些小产权房的开发者是不具备五证,因此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所以小产权房是没有房产证以及产权证的。
2、不能贷款、不能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土地性质的原因,它只有居住功能,就连购房贷款都不能办理。其实因为土地的原因,一切和官方有关的金融功能几乎为零,也就是如果购房者买了小产权房子,不仅不能向银行贷款,还不可以抵押,不可以按揭,也不可以到房管局去过户,理论上不可以买卖,如果要私下买卖,也只有一纸合同或者协议而已,没有房产证。
3、易出问题、维权难
购房者如果购买了小产权房,并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遇到政府整顿小产权房,那么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就算小产权房的项目顺利建成交工,购房者也有可能面临其它问题。这是因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一些小产权房开发商为了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质量平安隐患。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购房者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维权途径非常有限。
4、物业和其它权益得不到保障
大多数小产权房所在的小区管理可能跟不上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物业服务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购房者在购得小产权房后,一旦遇到政府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房者也就并非合法的产权人,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小产权拆迁会赔偿吗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称谓。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当然也没有购房合同。关于小产权房拆迁是否有补偿要根据情况讨论。如果小产权房属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集体民的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拆迁可以获得补偿,但首先要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如果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被拆时不能得到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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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子拆迁有赔偿款吗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筑的小产权房拆除有补偿,可以根据国土部门测绘数据进行补偿,不合乎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小产权房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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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拆迁能获得赔偿吗
购置小产权房后,在拆迁中能否得到赔偿,要具体分析。
1、如果小产权房是集体村民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的,出售给本集体的村民居住的,一般可以获得赔偿。
2、小产权房是集体村民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的,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居民的,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了。
3、小产权房如果是违章建设的,建筑者本人也无法得到补偿,更不用说购买者了。
4、购买小产权房产,由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很大的风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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