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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中配租人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4-07-23 01:14:28 来源:网友投稿

公租房的配租人就是公租房的申请人,申请人如果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就可以进行摇号确认,申请人摇到号之后,政府就会对已经摇到号的申请人进行公租房配租,这时候的申请人就是配租人了。公租房配租指的是对于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公租房显示已经配租就代表房子已经配租给别人了,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需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2、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公租房配租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 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 见义勇为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离婚 妇女在申请市公租房时,也能获得优先配租了。 市住建委从昨日开始在官网公示新修订的《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同时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如果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须在30日内申报。 公租房轮候册设三个序列意见稿明确,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2013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还有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第二序列:《 广州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第三序列: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号。上述取得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 家庭资产有变一月内申报意见稿明确,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

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对于楼层分配原则,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根据意见稿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租赁合同 的视为弃租,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以上是对公租房配租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解答

公租房配租什么意思公租房符合配租资格的

公租房配租是指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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