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如何申请
1、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4、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公租房政策是什么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出租和出售两种方法,还实行了差距保障,租赁公租房五年以后,可以购买公租房。
2、公租房的价格是以综合价格为标准的,具体的价格是由当地物价部门、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决定的,不定期进行公布。
3、购买公租房可以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如果你选择一次性付款,不需要付租金;如果选择分期付款,没有付款的面积根据规定交租金。
4、购房者、产权人、受委托人签订合同时要知道具体付款价格、付款方式、维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款付完后,可以向房子和土地权属部门进行登记。
5、购买的公租房不可以出租、转让、赠送给她人等交易,但可以继承和抵押。公租房购买之后抵押,不可以超出购买房屋原价的百分之七十。
6、如果购买人经过购买、赠送、继承等方式购买公租房,所在地有其它住房的,或者是因为其它原因转让、抵押处理时,政府会回购,回购价格是原销售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公租房申需要注意的是事项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2、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5、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公租房怎么申请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4、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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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如何申请
一、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二、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工作及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公租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公租房怎么申请?
公租房申请的方式如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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