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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不交能办房产证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16:20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维修基金不交不能办房产证,因为我们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必须要出具维修基金的缴费凭证,公共维修基金本来就是用于日常的维修,每一位购房人都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这是国家法律制度上强制规定的,也不是开发商专门让大家交的一笔无用的资金。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

1、一般共用设施

共用设施是大家都会用到的,日常中也是容易损坏的设施。一般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路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箱、垃圾通道、化粪池、排烟排气通道、水泵、水箱、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一般共用部位

公用部位就是指楼体的公用区域,是大家每天经过的,或是两家共用的部位。一般共用设施包括:小区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井道部分

井道部分是十分复杂的,里面的零部件也很多,日常使用频率也高。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导靴:整体更换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对重更换导靴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不交维修基金可以办房产证吗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不可以办房产证。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可以办房产证吗?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不可以办房产证。

1、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

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

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2、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

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

户。

3、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

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

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

产权人。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

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商品房销售

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

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具体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二)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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