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面积×50%。
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补办出让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的差价全额补交。
3、附房、阁楼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阁楼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附房、阁楼时的单价)×附房、阁楼面积。
土地出让金什么时候交
如果一次性付款的,一般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如果是分期付款的,第一个月一般付50%,余额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否则,一般按每天0.1%付滞纳金。根据规定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全产权单位房二次交易时只需由卖方补交2%的土地出让金,交易后的房屋应为商品房性质。房屋产权时间是自产权证发放之日算起。
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以武汉为例经济适用房买卖土地出让金=(房屋市场价格-房屋原购置价格)*70%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其购房人购买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个人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原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
继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后上市交易的其他房屋,土地出让金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的7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后的标准收取。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土地出让金的其他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市、区房管和国土交易窗口受理,并按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房产交易税费后,分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按本规定征收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优先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不同地方对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不一,以武汉为例,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其购房人购买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个人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拓展: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房屋。
二、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武汉市企业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等合同满五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济适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三、本规定印发实施之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其购房人购买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也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印发实施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其购房人购买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个人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原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
继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后上市交易的其他房屋,土地出让金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的7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后的标准收取。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六、部队、特殊企事业(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5年期满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
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市、区房管和国土交易窗口受理,并按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房产交易税费后,分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八、按本规定征收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优先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九、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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