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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3 01:17:13 来源:网友投稿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适应新市民和年轻人的承受能力,又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租房需求。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成市区、产业公园及其周边地区,交通便利等。可以促进职业和居住地之间的平衡。因此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帮助新市民和青年缓解不同阶段的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工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推动“十四五”期间新型城镇化更高质量发展。

2、有利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参与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现有闲置房屋、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可利用,改变了政府为住宅用地唯一供应方、房地产开发商为房屋唯一供应方的局面,促进了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实现。

3、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整体结构性供给不足。大房供大于求,小房供不应求。缺乏位于中心城区或交通便利地区,能够适应新市民承受能力的小型廉租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有效增加小户型、廉租房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给结构,稳定市场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今年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万套,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给结构的良好开端。

4、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优化城镇住房供给结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解决住房困难提供渠道;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合理释放购房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政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可以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也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哪些

1、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

(4)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5)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保障房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到社区领表;

2、递交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表由社区审核;

3、审核通过交由办事处、保障性住房中心复核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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