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热找谁解决
1、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
2、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的,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他们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
3、如果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以给他们上级的供暖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供暖公司接到投诉后,会指派专人督促问题解决。
4、如果供暖公司也无法解决,那么直接去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集中供暖收费方式
1、按面积分摊
集中供暖的计费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面积分摊,这是目前主要的计费方式,按照每平米收取一定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一般在20-30元/每平米,所以如果是100平的房子,一个冬天下来可能需要交纳2000-3000元的取暖费。
不过每个地方由于原煤价格和取暖期长短不一,采暖费也有差别,不能一概而论。
2、分户计量用热量
随着集中供暖体制的改革,按照实际耗用量来测量和结算费用的分户计量方式应该会成为主流。
分户计量需要装计量表,计量表能够反映用户的实际耗能,然后根据耗能量收取费用。这种计量收费方式更加灵活,避免了同样面积供热不同而需要交纳相同费用的情况,提升了用户节能的积极性。
家里暖气不热找谁解决
在使用暖气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暖气片不热的情况。那么家里暖气不热找谁解决?暖气片日常如何保养?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家里暖气不热找谁解决:
1、家中暖气片不热,可以直接向片区内的锅炉房进行投诉报修。
2、家中暖气片不热,可向供热公司投诉来解决。
3、家中暖气片不热,还可以找当地政府或媒体来帮忙。
暖气片日常如何保养:
1、暖气片表面忌刮磨
由于暖气片常年裸露在外,上面容易积存很多灰尘和污渍,许多用户会选择用铁丝球等硬物来清除,殊不知这样会把暖气片表面漆层破坏掉,时间一长,也容易氧化。最好的办法就是用绵布沾着水轻轻擦试,对于破损的漆面也要及时补上。
2、暖气片不宜倚靠晃动
现在大多用户都喜欢壁挂式的方法来安装暖气片,因此承重方面要特别注意,平时也不要为了贪图暖和将身体靠在暖气片上或随意晃动暖气片,否则会导致暖气片脱落。
3、供暖时切忌私自放水使用
许多用户会将暖气片中的热水放出来使用,殊不知暖气片的热水中含有多种化学成份,对于人体健康有害,是不能做为生活用水的,而且长期放水也会影响整个供暖的效果。
4、检查暖气接口、阀门
最后最好定期检查一下暖气片的接口阀门等情况,看看有无松动或生锈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定要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事故发生。
总结: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家里暖气不热找谁解决和暖气片日常如何保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有需要的朋友带来帮助,后期如果还需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关注齐家网。
地暖不热找谁维修
可以找物业或者供暖公司。
找物业:家里地暖不热,首先找物业,物业负责管理小区内的供热管网,同时提供室内地暖的相关维修服务(质保期内免费,质保期外有偿服务,地暖管道质保两年)。如果家里地暖不热,首先排除是否单元楼层供热不好,由物业进行维修。如果单元楼层供热良好,邻居家供热也没有问题。那就只能找物业或者自行找水暖工进行地暖维修。
找供暖公司:如果单元管道,小区管网整体供热质量不好,小区多数用户存在不热的情况。可以由物业负责协调热力公司,也可以业主自行找供暖公司,要求解决供热问题,最好多去几个人,更有代表性。如果供热公司不解决,或者拖延时间,可以到当地信访部门进行信访,由信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找媒体曝光。
家里暖气不热怎么办,找哪个部门处理
暖气不热找供热单位或所在地的供热行政部门投诉报修。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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