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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五年后归个人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18:29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公租房五年后不归个人,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或退租。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5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居住满五年后,公租房并不会自然归个人所有。但是部分城市公租房在租满五年后,经批准是可以出售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在购买后才归个人所有。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且期限满一年的外省市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2、符合“三房”轮候家庭条件的人员,可向有关机构进行公租房申请。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家庭人口数量在三个人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十万以下的家庭或者家庭人数超过四口人且年收入低于十三万的家庭。

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公租房五年后归个人吗

不归个人公租房最长租赁期限是五年,在五年后,如果承租人不续租的话,需要退出公租房租赁。近年来有规定,政府的建设还有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当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购买公租房之后才归个人。

公租房购买规定

1、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

2、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3、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公租房五年后归个人吗?

公租房五年后不归个人。公租房的租期一般是3年到5年。在公租房满五年后,如需继续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政府的建设还有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当承租人租住满5年,然后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准予出售的,就可以申请购买。

同时一些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是不得上市交易的。总之公租房以五年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五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公租房自住。公租房买下来之后的产权人,一般是以原公租房承租人为准。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租赁性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住满五年后公租房买断,产权证可以归本人所有吗?

可以保障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和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购买五年后才可以买卖,具有产权,但是需要取得产权证后5年以后,并且满5年后由政府优先回购,政府不能回购的,需要你把当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先交,就可以上市交易了另两类没有产权。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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