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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过户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1:45 来源:网友投稿

1、卖方要带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如果买方是离婚人士的话,就需要提供离婚证原件,如果离婚半年以上要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

2、如果买方已经离婚,需要带离婚协议书和当地法院判决书原件,买房要要带着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如果是单身人士,要当地市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3、卖方要带着过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复印件两份,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要准备5份,买卖双方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要2份、结婚证复印件也要2份。

卖房过户流程有哪些

1、签合同付款:买卖双方就交易的房产签订交易合同,买方付房款给卖方,贷款购买的话则支付首付款。

2、交税过户:卖房后买卖双方都会涉及到一些税费需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卖方)、增值税(卖方)、契税(买方)、产权登记费(买方)等。交完税之后交易双方就可以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了。

3、买方领取新产权证: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凭借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卖房过户注意事项有哪些

1、查询户籍状况,在交易之前,买家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及政府对外服务窗口查询户籍状况。房屋户籍通常是由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管理,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要求户主本人调取户籍材料,买家可以要求同卖家一起到派出所调阅。这个程序最好在交易前完成,一旦迁户有问题,买家可以拒绝购买。核实相关证件,买二手房时,买家可要求卖家出示户口本,自己复印后留存户口复印件,以确认房子的户籍状况。

2、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在合同上注明相关条款,买家主要把握两点:

一是付款的时间,买家只有在确认所购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时,才可以付清全部的购房款;

二是明确违约责任。

过户房子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过户需要提供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1、买卖双方达成购房上的共识,买家对房屋状态表示许可,对房屋价格认同;卖家对房屋价格认同,对买家支付房屋款项的方式表示赞同。之后在公平资源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将合同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买卖双方携带准备好的资料、证明以及公证合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注意这里只是申请办理过户,我们需要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上去,将房屋的出售价格申报上去,然后等待审核。只有在得到许可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事宜。

3、得到房管局的许可之后我们就可以缴纳税费了,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的一笔开支,缴纳完成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交纳税费的证明和相关资料来到房管局,这次就可以领取到房产证了。

房子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

房子过户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证明、网签协议、完税证明等。产权证上写名字的人都需要到场。卖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

房子过户手续

1、实地看房

实地看房是房屋过户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如果没有实地看房就办理房屋过户,那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2、签订《买卖合同》

核实了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了,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3、办理贷款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4、办理交易过户

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

5、办理土地证过户

买方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

6、房屋交验

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并且在房屋交验的环节,要求卖方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签署完《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后,交易结束。

卖房过户都需要什么材料

卖方过户需要的手续是房屋过户的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过户登记,然后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为其发放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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