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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房在哪里申请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2:18 来源:网友投稿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有需求者应随时关注宁波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在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购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经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通过者可取得申请编码,申请家庭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也可对结果申请复核。

接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摇号配售,先按照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摇号中选的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若有放弃的家庭,则由之后的家庭依次递补。

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房现场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通过之后,便可最终签订购房合同。

共有产权房指的是哪种

共有产权房只是在房屋产权上不是一个人私有的,而是有多个产权人共同存在的一种房产类型,所谓的共有产权房就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各自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与政府共同所有产权是以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房产类型,但是整个房子的使用权政府会暂时让与给自住的购房者,也就是说,购房者买了这类房子之后,是可以完全自主使用房子的。

共有产权房的产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购房者在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时候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而如果购房者的条件还要艰苦一些,无力承担这些购房费用的话,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

什么人适合购买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可不是谁都能购买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人群才能购买,比如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购的话,不是说没结婚的单身人士就能申请购买的,政策还要求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另外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话,相关规定表明申请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共有产权房其实带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每个城市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有些朋友还属于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范畴。比如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还有有一些已经购买了住房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情况下也是不能申请的。

共有产权房在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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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的产权有被分为较多种类,在生活中最经常听见的就是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但是还有一种叫做共有产权房,这种房屋就是政府让出部分收益,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那么共有产权房在哪申请呢?

一、共有产权房在哪申请

1、目前共有产权房并没有在全国普及,所有只有部分地区才有这类房屋,如果想要申请共有产权房要当网上进行申购,查看自己所在区域的住房以及城乡建设官员会官网,网站内有项目开通的话,还在申购期内的话可以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以及《承诺书》,还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申购期结束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有关部门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查看是否满足购房资格,通过的家庭可以得到申请编号。有提交申请的家庭可以在官方网站内查询审核结果,同时没有通过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

3、接下来会有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并指导开发商进行摇号配售,按照次序分组确定摇号的家庭,摇号中选的家庭可以按照顺序选房,如果有放弃的家庭,将依次由后面的家庭补上。

4、开发商在选房现场还需要对所有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以及《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在报到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委会处进行复核,通过复核之后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文章共有产权房在哪申请,目前共有产权房只有部分区域有出售,还需要自己对所在地区进行查询。希望小编分享的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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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多长时间有信息

共有产权房申请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共有产权房申请需要到当地建委官网进行查询并网上申购,在线填写相关信息,提供证明资料,接着可以获取申请编号,按照号码进行摇号分组配售,选房结果出来后审核材料签订合同即可。

宁波二手商品房可以办共有产权住房吗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改善本市无房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面向本行政区域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以及区县(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国资、金融、统计、大数据发展、政务服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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