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租房的流程
1、提出申请。当公租房的申请时间确定之后,申请人便可将准备好的材料及申请书拿到社区居委会进行提交。而企业单位的个人,则是直接上交至所在单位。
2、申领表格。申请者的各项条件都符合申请标准的,即可以前往居委会领取审批表,填写并提交,但是一定要根据真实信息填。
3、受理申请。相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给予登记,并将申请者的信息进行公示。若是材料不通过的,应及时补齐材料,然后再次进行审核。
4、复审。区管委会将对经过初审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再次审核,通过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市住建局。
5、终审。若是经过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者的信息公示10天,如果不存在异议,即得到名额。审核通过者可以等待通知前往公租房,进行摇号配租。
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公租房对于年龄和工作有一定的条件,年龄必须要满18周岁以上,在该地有稳定的工作,且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的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住房。
2、在确保满足以上条件时,可以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自己的相应材料,等待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回访,待确定所提交材料为真实属实的情况后,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为其分发公住房的资格,公租房想要续租需要在期限满三个月之前向政府提交续租申请。
申请公租房方式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办理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 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 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 由于是政府与公共组织建设的,为了保障一部分人群的住房问题,所以其租赁价格也相对来说会低很多,对于公租房因为有很多人需要,所以就需要进行申请,那么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 租赁协议 。
公租房怎么申请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4、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版权说明:找法网对视频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