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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久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3:59 来源:网友投稿

无论离婚多久,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具体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城市规定为准。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离婚多久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与离婚时间没有关系,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规定的即可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说明及申请流程一、经济适用房申请说明: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受理具体由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业务指导科负责。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的资格:

1、为临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具体为以下派出所管理的户籍可以申请:①兰山区:东关街派出所、沂州路派出所、北园路派出所、车站派出所、兰山路派出所、西郊派出所、五里堡派出所、金雀山派出所、银雀山派出所、站前派出所、桃花涧派出所、市场派出所、红埠寺派出所、育才路派出所、大岭派出所(俄黄路以东的村)、大学派出所、三和街派出所②河东区:九曲派出所、桃源路派出所、东兴路派出所、温泉路派出所、工业园区③罗庄区:盛庄派出所、双月湖派出所、罗庄派出所、沈泉庄派出所④南坊新区可以申请的自然村:桥坊、谢家宅、王岔河、赵岔河、中王庄、郭庄、中张庄、潦沟、前七沟、后七沟、东曲沂、西桥头、徐家屯、西曲沂、张家屯、孔官庄、西南坊、冉家屯、后皮庄、范家村、大朱夏、单家庄、赵庄、小朱夏、前明坡、后明坡、东南坊、蒋寨、前皮庄、中曲沂、七德、新赵庄、大官庄、三和街派出所小朱坞、朱高村、叶城子村、郑城子村、洪家店村、汤家屯村、乔家顶村、杏花河北村、杏花河南村、小杏花村、小里庄村、大里庄村、岳家坞村、双庄村、新官庄村、夏村、古城村、代城子村、刘庄村、前小寺村、后小寺村、陈城子村⑤经济开发区:临工工程机械厂和红日阿康的职工可以申请⑥高新开发区:开发区派出所2、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离婚后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离婚析产后房子归男方,现在名下无房,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可以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离婚后几年后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与离婚的年限无关,只要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申请经济适用房各地规定不一致,仅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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