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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房是合法的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4:47 来源:网友投稿

解困房是合法的,解困房是中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解困房租赁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所建造的解困房,按准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的行为。发展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购买解困房需要注意什么

1、购买经济解困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解困房,可根据《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解困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经济解困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原按经济解困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6、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解困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批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户。

经济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第五条 解困房售价的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规划勘测设计费;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贷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润。

具体售价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同报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住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解困房的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解困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照顾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询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 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第九条 解困房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二房一厅的房型,不少于总建房套数的60%。

解困房的内墙和室内装修,可由住户自行安排。第十条 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办法。

购买解困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第十四条 购买的解困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与。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5年后需转让房屋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该房购买价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住户串通作假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对住户处以该房购买价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罚款;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该房购买价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解困房?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因此也称为经济适用房,它属于一种政府宏观性调控的政策房,解困房综合性价比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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