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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后换工作了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5:27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公租房之后,面临换工作的话,是不会有影响的。因为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的一项福利性租房,申请人辞职和承租房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你继续交纳房租,就可以继续居住。

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租赁期限长为5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只有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才能够成功的申请公租房,但是公租房并不是你申请了就能够长期居住的,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也是有所限制的,公租房的租赁期限长时间为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住公租房。

租赁期限到了后,是可以申请续租的。如果承租家庭租赁公租房满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如果不在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腾出公租房,让给其它居住更加困难的居民居住。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住五年以后可以买吗

目前市面上的公租房通常是以以五年为一个期限的,如果居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的房屋,需要将会公租房退掉,或者承租者在租满5年之后,能够以成本价加上银行利率购买居住。购买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者采用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采用分期付款时,未付款的房屋面积还需按照规定缴纳房钱。公租房不可在市面上进行买卖,如果居住者急需将其转让,可由公租房原组织单位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租房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公租房申请可以修改吗?公租房申请后换工作了怎么办?

公租房申请可以修改吗?

公租房申请办理不能改动,因为公租房具有一定的独特特性,为了防止申请人占有公租房配额来拆换更加好的公租房。因而在注册公租房以后,是不能够改动的。假如信息内容不正确得话,需重新提交申请。

公租房办理的有关步骤是什么

1、审理。对申报材料完备的,申请办理点应给予审理,并出具审理凭据。

2、初审。自申请办理点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组织进行初审,明确提出初审建议。初审合格的递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复核。市公租房管理局在收到初审原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明确提出复核建议。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公示公告。复核合格的申请人将于市公租房信息平台网上进行公示,基本内容收益、住宅等有关状况,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公告目标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纳举报,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核查质疑设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轮侯。经公示无异议或质疑不成立的进到申请人轮侯库,申请人可以从公租房信息平台网或申请点查询。轮侯期内申请人工作中、收益、住宅及家庭总数等状况产生变化,应积极和立即到原申请办理点属实递交书面报告,再次审批资质。

公租房申请后换工作了怎么办?

申请办理公租房以后,遭遇换工作的话,一般不会影响很大。由于公租房由国家给予的一项非营利租房子,申请人离职和承租房都是没有联系的,如果你再次缴纳租金,就还可以继续定居。

公租房可以住多长时间

租赁限期长为5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仅有合乎公租房住房条件的,才可以成功申请办理公租房,可是公租房不是你提交了就可以长期居住的,公租房的租赁限期也是有所限制,公租房的租赁限期长期为5年,合同到期后租赁家中理应在规定时间内撤出住公租房。

租赁限期到了之后,是可以办续租的。假如租赁家中租赁公租房满5年必须续租的,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机构理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许续租,签定续租合同书。如果不在合乎公租房租赁要求的,则在规定时间内空出公租房,交给其他定居比较困难居民定居。

没按规定明确提出续租办理的承租方,租赁到期理应折迁公共性租赁住宅不予折迁的承租方,公共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承租方折迁公共性租赁住宅。

公租房申请到之后换单位是什么

按照规定,选房时,选房家庭所携带的单位介绍信开具方应与申请时填报的单位名称一致。如确已更换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操作:先携带原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参与选房,在选房后,携带所需材料至杭州市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浣纱路179号)变更用人单位信息。如无法开具由原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可先携带离职证明、受理单、申请人 身份证原件 先参加选房,选房结束后及时到市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变更。 在公租房申请到之后换单位的时候变更用人单位需要提交: 1、杭州市本级公租房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IX(新用人单位盖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单位介绍信原件。

5、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新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然选房之后变更单位的,也需要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换工作对申请公租房有影响吗?

公租房申请中换工作是不影响的。 只要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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