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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售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25:49 来源:网友投稿

共有产权房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买卖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买卖,按份共有的房屋可以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如果房屋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房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共有产权房买卖规定

1、购买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2、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的

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在购房者发布共有产权房转让信息处,也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购房者是单独转让产权份额的话,那么转让的对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转让对象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二是若购房者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产权的,那么就必须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共有产权房属于政策类住房,与普通的商品住房在多个方面都有不同。

1、拿地方式

目前来说共有产权房的建设用地都是“限房价、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在拍地之初即对项目的销售均价进行限制。普通的商品住房用地虽然也有,但是并非全部采取这种“限竞”的出让方式。

2、产权

共有产权房的产权与政府共有,限定购房人的使用和处分权利,使用权归购房人。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共有产权个人与政府共有的比例为7:3或者5:5,主要取决于购房者的经济状况。普通商品房在完成购房流程后购房人拥有完全的产权。

3、购买条件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比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除满足限购政策外,还要满足其他条件才能购买。

4、贷款

贷款比例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比例执行。即商业贷款首付最低30%。而普通商品住房的首套普通住宅最低首付35%,非普通住宅40%;二套的话普通住宅最低首付60%,非普通住宅80%。

5、转让

共有产权房满五年才能转让。满五年后要么由代持机构购买购房人的份额,要么购房人将份额按市场价转让给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普通的商品住房在转让上没有5年和买方的限制。

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

购买房屋时需要了解清楚它的性质是否可以买卖。那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共有产权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要想上市进行买卖,需要等待产权房满5年之后,这是由国家规定的。并且在过户的时候手续会比一般产权房要复杂,需要整理所有的文件,交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面签。

一般来说共有产权房就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各自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然后整个房子的使用权政府会暂时让与给自住的购房者。购房者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待房屋满5年后才能上市,另外政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产权房需先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

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吗

购买新房时需要了解清楚它的产权性质。那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吗?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但需要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房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1、购买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2、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的

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在购房者发布共有产权房转让信息处,也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购房者是单独转让产权份额的话,那么转让的对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转让对象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二是若购房者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产权的,那么就必须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

共有产权房能不能卖

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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