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建房不可以出租吗
东莞自建房不可以出租。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安居房设计及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东农房联综〔2022〕1号)》。通知明确: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农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并对自建房审批要求进行明确。
自建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属性必然需要带有流通性。要流通就必然要考虑市场的需求问题、人群的定位问题。这就注定没有办法完全以居住者的绝对个性需求为考量内容。自建房多半情况下为建房者自行筹资建房。考量的主要是自我的需求。并不太具备流通的属性。更何况在当前严苛的建房政策、农村土地政策、农村户籍政策等面前暂时不太可能具备流通属性。
2、建筑成本不同:
自建房多半不存在买地、税收。局部地方有存在建设工地阶段缴纳一点费用,但是很低。各种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杂费。所以折合成建设单价便宜很多。商品房的折算单价背后有一整套的项目立体支出,其落地后的性价比是完全不一样的。
3、产权属性不同:
商品房可以办理不动产征,也就是房产证了。他属于你的私人财产,可以上市进行流通,也可以进行变卖。自建房土地属于村集体而非个人。土地之上的房屋属于个人,个人对房屋本身具有使用权。但是因房屋与土地的分离导致这类房屋至今没有太明确的产权政策出台。后续怎么发展还要在观察。
自建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建筑结构。自建房最好是以框架结构为主,其抗震、抗风能力都是很不错的,而且得房率也非常高,施工建造也很省时和省力,其梁、柱等构件都是标准化、定型化的,在施工时就很方便了。
2、注意场地。自建房并不是随意选择一块就可以建设的,低洼之地、刚填平的土地、农田、填平的垃圾场、填平的废井等上方都不适合建造房屋,对饮用水、地基等都会有影响。
3、注意施工团队。自建房虽然是自己组织或雇佣施工队来建造的,但是建造团队也要规范才行,草台班子是很容易出问题的,最好是有建筑草图、监工等,这样更能保障建房质量。
自建房可以出租吗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如果有房产证可以出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东莞自建房2022最新政策
一、农民安居房设计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
不得将既有农民安居房改造为经营性用途,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含已办理立项手续的老旧街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报建,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一是农民安居房首层高度超过4米(复式楼设计除外,属于两层建筑),疑似铺位、大堂、作坊等商业功能的房屋;二是农民安居房设有两个或以上厨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三是农民安居房使用独立楼梯每层独门入户,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四是农民安居房所有房间全为独立套房设计,疑似旅馆功能的房屋;五是其他疑似具备经营性功能的房屋。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安居房层高规定
农民安居房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楼层或局部楼层(夹层),计入自然层数,并计算全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夹层,农民安居房报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禁止预留可加夹层的建筑结构设计,存在设置楼层间框架梁、预留荷载等情形的,不予审批。
三、严格执行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经营的设计要求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要求,农民安居房报建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各设计单位在受理农民安居房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两点要求开展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农民安居房施工图纸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两点要求进行审查。
四、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自建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镇街要加强自建房建设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已批建设房屋的巡查力度,确保自建房按图施工、不增面积、不改结构、不调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建房安全。镇街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自建房存在加建、超建等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查处。
五、加大建设安全宣传力度
做好农民安居房建设安全宣传,对增强人民群众建筑安全意识,预防农民安居房安全事故发生至关重要。各镇街要加大农民安居房安全宣传,从房屋设计、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施工安全以及报建审批、竣工验收等各方面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安居房所有者的安全意识及使用意识。特别是新建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的政策要求,应有针对性做好宣传解释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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