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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能办理过户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31:44 来源:网友投稿

保障性住房不能过户。保障性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除了这三种,还有限价商品房,前面三种都是没有房产证的。并且保障性住房就是为了没有房子的人提供房子的,如果不住,比如廉租房会被收回,其他几种住房也有年限要求,在年限要求内不可以进行买卖,可以出租。

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1、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2、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3、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4、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5、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6、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保障性住房能上市交易吗?

适房和安置房可买卖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由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先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交易双方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对于安置房的交易条件,安置房,只要取得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便可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关限制。

请问已经办理了电表抄表到户的政府保障房能否办理过户申请?

抄表到户的政府保障房可以办理过户申请,请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①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

②具备政府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改部门等批准建设政府保障房的发文)、住宅户数已向政府部门报备(通常情况规划局批复的规划图纸可以查询到住宅户数情况);

③如需更缴费信息,还需提供新账号的开户人身份证明材料、银 行 存 折或银 行 卡、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

④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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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

5年内经适房转让须由政府回购夫妻离婚 经济适用房 如何过户显然,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直接上市交易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本质。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 经济适用住房 ,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草案规定。在这次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过户后经适房产权性质不变草案规定,“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将从原 房屋所有权证 取得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一旦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此之外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而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补足差价上市而对于那些购房时间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上市则相对灵活。根据草案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作为消费者最关心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如何界定上,草案明确规定“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 商品房交易 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在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上,也将按照“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而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迁出期限为3个月。长沙市住房工作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新规定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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