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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可以低于备案价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1:33:48 来源:网友投稿

卖房可以低于备案价。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获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需要提交预售价格以及变动的幅度、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所以尽管商品房预售价格变动的幅度在准则上不能超过百分之五,但仍然是可以低于备案价的。

房价备案有什么意义

1、制度构建

从宏观制度构建的角度讲,是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让市场主导的作用更大一点,政府干预的手伸得更少一点。南京曾经推行的“一房一价”制度,之所以一出生就备受争议,就是因为政府管得太宽,对房价起到了一些抑制作用,但也对楼市秩序造成了干扰,楼盘明里暗里越轨的也不在少数。

2、保障房建设

也有利于加强保障房建设,加强房地产领域的执法活动,对恶意炒作房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囤地行为进行惩处,打击金融领域里违规向房地产商提供资金的行为,打击官商勾结的行为。只有如此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房价才能趋于正常。

3、政策制定

房价备案制度仍然是维护开发商的自主定价权的。仅此一点就可以断言,它不会损及房价一分一毫。房价调高还是调低,均不受其制约。其实备案是为了掌握情况,进而为下一步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备案价和销售价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

2、价格高低不同

备案价格是开发商新售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并不是已经出售或者正在销售的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做出的价格承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得突破。如果涨价必须二次备案,说明涨价原因。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政府都会要求严格执行房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允许比备案价格高。

3、执行标准不同

备案价就是指每一套住房在申请预售时就已经确定了参考价格,而不是现在所普遍采取的随行就市。具体而言则是对开发商申请预售的每套房子都要进行价格备案,调价幅度超过备案就需要重新备案,不然就可能违规或者不能签约。

房子可以低于备案价买吗?

房子可以低于备案价买,但是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百分之十。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到当地政府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房价备案制度是指要求开发商在首次开盘定价时,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销售许可证。备案的价格将在房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这一价格即为该楼盘的最高售价,开发商不得擅自在销售中突破此价格卖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任何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开发商售价低于备案价合法不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通知(苏价规[2011]5号)第五条规定: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按照发生的场合分析,应当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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