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动迁安置房屋存在哪些风险
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是手写的,而不可能是网上备案的,故不排除房东一房二卖的可能性。如果买方支付了首付款而未实际占用房屋,房东违约后,买方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是极为困难的。出售方的产权证尚未办出,购买方在无法确定动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与权利人之一签订了合同,房价上涨后,如果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合同效力就存在问题。
什么是动迁房?
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购买动迁安置房有哪些风险
购买动迁安置房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便宜,但是对于便宜的物品,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了,比如产权风险之类的关于法律的风险,那么动迁安置房能买吗?如何避免这些交易风险呢?下文是为将要购买动迁安置房朋友们所写的。
动迁安置房能买吗
动迁安置房买是可以买,就是风险会有一些风险。有以下法律风险的存在:
1、 产权风险
在我们生活当中,不乏很多子女替父母卖房的,但是如果在正在交易的时候,小编还是建议房屋主的家庭所有成员共同签字最好,这是为了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还需要留存户口平复印件之类的。
2、 交房风险
现在大部分的房屋,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动迁房大多是还未建成的,这个时候签约了合同的,房屋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过长,导致法律风险过大。
因此买方必须事实上控制房屋,才能在以后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
3、 办证风险
无论是哪种房屋交易,均存在办证风险,其中尤以动迁安置房的最为突出,很多人迫于经济压力,只能先解决住房需求,就购买了房子价格不高的动迁房。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办理房产证就存在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进行的特殊约定。
4、 违约责任
在房屋交易中,交易都是属于重大经济活动,就算是君子的协定都很难有履约的保障想当然想卖更高的价格。而其交易难以受到房管部门的监管,很容易造成钱房两空,所以在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时,就更要对合同履行的细节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减少交易风险。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动迁安置房的一些解说,希望能帮忙到对这方面有疑惑的朋友。对于房产交易,交易前须核实房屋性质、现状、权属等,审慎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还有如果个人把握不好的话,,可请专业人士来把控法律风险。
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有哪些风险
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产权复杂影响履行和因当地法规政策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相关拓展:购买拆迁安置房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且拆迁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拆迁安置房形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如无锡市锡征安建办会(2003)4号《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2002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征地拆迁安置房,自取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订)后才能进入市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2007年6月政府就对宜城城区部分拆迁安置房的价格进行了上调,可见如果是2005年、2006年签订的买卖协议,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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