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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取消廉租房资格

发表时间:2024-07-23 01:34:06 来源:网友投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申请廉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1、领表填表。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提交材料。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3、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4、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

5、备案、租房。

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家庭可以持《通知单》寻找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由房屋出租人每月领取补贴。

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什么情况下取消廉租房资格

法律分析:

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

准的;

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哪些情况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不得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三十五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两年的;

(三)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廉租房出租给他人违法吗的信息,由上可知,将廉租房出租给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会受到严肃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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