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要交哪些税在哪里交税
现如今咱们市面上的房屋性质很多,保障房房屋便是其中之一,但是它却并非指代一种类型的房屋,例如经适房、廉租房,都是属于保障房中的一种。那么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要交哪些税?在哪里交税。要弄清楚保障房出售的税费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还是保障房买卖的一些政策性条件问题。
一、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要交哪些税?
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1)保障性房屋是国家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的住宿条件而通过政策性手段划拨土地兴建的一类房屋,从某种意义来说它的价格要比市价低出许多,因此在交易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2)根据相关规定,购买保障性房屋不足五年的情况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若是购买的保障性房屋已经满足了五年的要求,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4)而关于五年之期是如何计算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的,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
①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契税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
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另: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5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测绘费:
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一般说来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的,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的。
4、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
5、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二、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在哪里交税?
关于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交税地点问题,一般来说在保障房所在地的房管即可完成办理。
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要交哪些税?在哪里交税?事实上,婚后买的保障房出售与婚前买的保障房出售在税费上的缴纳是差不多的,二者主要的区别还是集中于买卖时产权人的问题以及是否可以上市交易。
把本人婚前购买,婚后办证的房卖掉,过户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您好不管是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结婚以后都属于家庭名下(夫妻带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套数,在您出售您名下这套房子的时候,得看您名下的房子是哪种性质的:
1.商品房涉及税费: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2.已购公房涉及税费: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土地出让金
3.一类经济适用房涉及税费: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综合地价款
4.二类经济适用房涉及税费: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土地出让金
政府卖保障性住房需要交什么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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