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建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招标投标程序完成后,建安工程造价基本确定,项目进入实体建设阶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总投资控制在概算内是投资方及项目管理者在这一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中的目标。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投资增加使得实现这一目标变得十分困难,少数项目甚至出现投资翻番的情况。
一、设计变更失控是导致项目建设阶段投资突破的主要原因 经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影响投资控制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项目进入实体建设阶段导致投资突破的主要因素有: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现场签证导致的投资增加、工程索赔导致的投资增加。其中以设计变更发生频次高,导致投资增加的金额大。根据工程结算统计数据来看造成这一阶段投资突破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设计变更失控导致的投资突破。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管理是投资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二、关于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现场条件变化而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2.办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及规定 设计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监理提出。
设计变更无论由谁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如设计变更是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或为降低成本而提出的,应事先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做出相应的设计变更单。
设计变更应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模式,工程变更的审批权归建设单位。
三、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思路
1.施工图审核—把握源头 在控制成本的第一阶段进行控制是最经济有效的控制方法。施工图审查是控制设计变更最有效的途径,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和优化,将施工图可能存在的错漏碰缺消灭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减少因设计失误引起的变更。通过这些工作,从总体上将设计变更的数量减少,将可能引起投资增加金额较大的“大”设计变更减少。 施工图的审查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或设计阶段监理,虽可能会增加成本,但符合价值工程以较小的成本投入换来较大的价值增值的基本规律。
2.规范化招标投标—不走形式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确定价格。同时通过招标文件以及补充文件对投标人进行明确的“交底”,使投标更加理性。招投标工作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更进一步认识的过程。招投标是形成合同条件的重要阶段,认真规范地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可以为设计变更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招标投标可以进一步发现设计文件中不明确的部分或错漏碰缺,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进行规定或明确。必要时可由设计单位在截标前先行发出设计变更,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 通过招投标程序,投标人对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每一项具体工序、材料、措施费用提供了报价,并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和修正。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这些报价就成为设计变更的单价依据,即使变更单价不完全适用,也能提供变更单价的计算标准,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新增单价。 在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的程序、处理原则、时效、免责条款等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为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减少争议创造条件。
3.先估价后变更—心中有数 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实施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估价,在确认本变更不会引起概算突破的前提下,签字确认后发施工单位执行,防止因随意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造成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设计变更估价宜采用量、价分离原则,即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定为现场专业工程师现场计量与预结算专业人员的施工图计算相结合,当变更工程量确定后再由预结算专业人员根据合同变更单价确认原则套价,能有效遏制假变更的发生,有效控制成本的不合理增长。
4.一单一算—精细化管理 变更发生后应及时确认,因随着项目进度、工作人员的调整、后续工序将前面工作的覆盖等原因,如不及时确认将给结算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为避免重复计算、漏算、变而不做或少做的情况发生,现场管理人员应有专人管理变更、跟踪执行,分专业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按月或季度提出动态投资控制报告,并说明与合同价、概算控制额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造价信息方面的技术支持。 竣工结算阶段应根据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确认的变更执行情况一单一算,即一份变更就是一份结算,同时依据合同变更单价确认原则对合同清单外新增单价进行单价分析,及合同确定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进入结算总价。 设计变更的管理是一项细致、烦索的工作,要求预结算人员在充分理解合同工程变更条款及相关规范的基础上,谨慎而严谨地确定变更造价。
5.热情服务—争取双赢 真诚帮扶施工单位完善管理,积极探索成本低、效益高的施工方法,而不是一味的打压,努力帮助施工单位克服因投标让利引起的利润下滑,帮助施工企业走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误区。 我国加入WTO已多年,外资已逐步进入房地产及建筑市场,市场竞争、低价中标是大势所趋,一旦低价中标以后,如不能依据科技进步及提高管理水平盈利,而依靠高价索赔获利的侥幸心理终将被市场所淘汰。
6.纠纷解决的良方—实事求是 设计变更处理过程中出现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甲乙双方当事人能保持一颗平常心,以合同为依据、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处理变更。
项目变更的管理措施
1.全面落实监理制度,加强政府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力度,增加投资定额对业主的约束力。首先要改变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由业主直接自行管理的方式,在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实践中按照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实施分类控制,合理区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不同属性变更问题上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流程。
2.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评估、审核。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通过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门的人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可以实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有效地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防止业主与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串谋行为。
3.工程监理直接参与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国际上常见的作法是监理公司直接参与改正阶段进行全面监督。
据专家称:如果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监理就参与进去,一般可推除80%的错误和不必要的变更;据悉美国没有施工图和竣工图之分,施工图一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不能变更。因此改正阶段的监理,可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和成熟的工艺,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安全隐患。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上讲,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事前管理、预防为主、也是科学合理的。
因此全面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变更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目前已有《会同法》 、 《建筑法》 、《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但这些都是从项目总体出发,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方面的规范则不够具体。
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变更的范围、幅度、责任追究等。
浅谈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管理
(一)提前介入,加强项目前期预算审核为防止工程出现较大变更,建设单位不能片面地依赖在施工阶段做好管理工作,变更的发生往往是在项目前期设计、预算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的预算审核工作。
在施工图审核方面,需要重点关注施工图设计是否能够充分满足建设单位项目需求、设计深度是否恰当、设计图纸是否清晰、设计要求是否明确。总之一份高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方案不仅能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做好指引,还可以减少后期图纸修改频率,对于保证项目的延续性以及高质量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工程量清单审核,可以减少清单漏项,避免项目描述不清、专业工程暂估价设置过多,隐蔽工程缺失,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等问题,避免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实、不准等问题,导致后期结算审核产生争议,最终导致工程变更量较大。另外在工程控制价审计方面,控制价应较为合理地体现工程的总造价,避免过高或过低,既不会造成项目投资增加,又不会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为做好工程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全程跟踪,加强项目中期变更审批管理一方面,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协调建设过程的各参与方在工程变更方面职责的履行。强化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就工程变更事项作出明确答复,避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歧较多,工程建设效率低下。特别是在项目负责人变更较多,工期延续时间较长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能够及时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部分,及时发现监理单位不作为,对工程变更部分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工程竣工补办手续,造成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失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另一方面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规范变更手续,确保变更核算的准确性。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作为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在工程发生不可预见的变更时,跟踪审计单位会从项目后期竣工结算所需资料出发,及时收集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等原始资料。另外对变更经费核算、隐蔽工程施工工艺,以及工程量进行有效记录、核算,督促各方就变更内容进行确认,避免说而不明的变更,避免结算时出现争议,及时防范风险发生。
(三)后期审核,确保项目变更真实合规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往往凭借现场变更签证,在竣工结算报审方面出现各种高估冒算。审计人员务必要加强工程变更的后期审核,防止出现搭变更增加工程报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的发生。在后期审核时,办理竣工结算审核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审核:
一是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特别要关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情况是否齐全,有无形成相关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资料,严防出现经办人签字及确认变更的不规范管理方式;二是竣工结算时变更量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审核变更会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与实际竣工结算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张冠李戴,错误计算变更范围,随意增加变更项目,避免出现变更管理漏洞;三是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要加强同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沟通,加大对变更工作的管理力度,多方联动,确保竣工结算审核准确。
(四)加强培养,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个突出矛盾点,把握不好、监督不到位既导致工程质量容易出问题,还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对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变更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方面要投注更多的精力,在充分提炼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再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变更,要加强论证,及时报批、做好记录,加强与其他项目管理参与方的合作,确保变更管理充分高效。
二是审计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像变更管理等类似复杂问题的学习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明确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问题不放过,在涉及变更中,作为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核算由变更产生的造价变更、施工工艺改变等问题。三是不断提升沟通能力,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项目参与人员需要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交流,在现场观察记录的基础上,加强与施工方、监理方的沟通,依据事实做好变更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I、II、III类。第五条 I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第六条 II类变更设计: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II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
(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
(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
(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
(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
(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
(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
(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
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
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发布,如果你需要了解一下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全文的话请阅读下文吧!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一条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 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
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规定
法律分析: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规定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所导致工程合同价的变动。
工程变更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达到限额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约定前阶段行为过错引起后阶段工程变更的各方主体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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