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备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有效保障投资方的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确定并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是造价管理的两个方面。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指计算和确定工程造价和投资费用,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按照既定的造价目标,对造价形成过程的一切费用进行严格的计算、调节和监督,揭示偏差,及时纠正,保证造价目标的实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一种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1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为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及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过程。正确的项目决策,意味着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优选出最佳投资行为方案,达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首先要解决好影响工程造价的以下几个因素:确定项目的合理规模;确定合适的建设标准;遵守“靠近原料、燃料提供地和产品消费地及工业项目适当聚集的原则”选择建设地区及建设地点: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生产工艺和平面布置方案:合理选用设备。其次是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前者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后者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起到控制总投资的作用。
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是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通过设计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推行限额设计,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设计方案优选是优化设计方案的有效方法,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有利于多种设计方案的选择和竞争,从中选择最佳方案:有利于控制项目投资。最佳设计方案选出后,中标的设计单位应充分利用限额设计这一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关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解决好设计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技术经济的思想,提高设计人员的工程造价意识,保证投资总额不突破。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以及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等资料编制的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它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为控制拟建项目的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用以核实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是否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计算与控制
在建设项目发包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就是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做好招投标工作。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建设市场运行机制的需要。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方对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统一的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计算出的工程数量清单,是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有以下优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明确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把过去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价格模式改变为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市场等因素充分细化考虑到单价中的“动态价格”形式,所反映的是工程的个别成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工期和质量对造价的影响因素,有利于工程“质”与“量”的紧密结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业主将承担工程量计算误差和设计变更造成的风险,施工企业将承担价格变化引起的风险,以实行风险分担的原则。同时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可以消除编制标底给招投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促使投标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市场各种因素及竞争对手分析中去。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施工阶段,是通过工人们的劳动,将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物化因素构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工程量清单、基本单位、工程造价等费用文件,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工程施工条件的变化、材料的代换、工程量的增减等,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提供的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处理。同时要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4 建设项目后评价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
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对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或规划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同时也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建设项目后评价可分为项目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项目影响评价三种。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质量评价和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两方面。首先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再分析时,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出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否超支,并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节约和超支的内容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设项目后评价作为项目基本建设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估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建设项目的管理则是一笔糊涂账。
5 结束语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贯穿于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投产的整个过程,是一较为漫长、较为艰难的过程。这就要求建设项目决策者、建设项目实施者及监理工作者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共同管理,认真贯彻以设计阶段为重点,其余阶段不放松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尤其是造价管理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有关知识及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严格把好造价关以确保建设项目投资充分发挥效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每一个造价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工期定额;
(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划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发布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
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人防等工程定额以及相配套的各种费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考知识点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工期延误 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e.提供图纸延误;f.未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暂停施工 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支付合理利润。 ③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争议的解决方式 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
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法律、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其他。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P316下) 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P316下) 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抵扣且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付款时间延误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索赔款项的支付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竣工结算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投标函或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价款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DAB对争端的裁决 DAB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 如果合同一方对DAB的裁决不满,则应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请仲裁。 如果DAB未在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如果双方接受DAB的裁决,或者没有接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DAB的裁决作出后,在未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改变该裁决之前,双方应当执行该裁决。
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造价指数;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第九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应当根据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计价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目的: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策划阶段:投资估算,作为决策的控制造价;设计阶段:工程概算(造价最高限),施工图预算;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确定投标报价,最终确定合同价;施工阶段:动态监控,处理变更和索赔,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处理工程保修费。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
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主动控制强调预控为事先控制,被动控制为事中和事后控制,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控制就是被动控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组织措施为职责分工;技术措施为多方案比选、审查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经济措施为动态比较造价的计划值和实际值,审核费用支出,奖励措施,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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