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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预决算审核的若干思考

发表时间:2024-07-23 01:48:25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清单计价规范套用是否正确合理并符合投标承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签证单或市场价;费率计取是否按合同约定或费用定额规定。要做好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审核者须具备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并理解定额、计价规范等计价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本文谨就预决算审核应注意的问题提几点建议,供同行参考。

1 预决算审核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1.1 保证审核依据的完整和效力

1.1.1 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在施工实践中,作为审核依据的资料,特别是联系单、签证单、索赔和反索赔文件等资料,出具不完全的情况多有发生。凭借不完全的资料进行预决算审核会发生相应的误差。所以在接受工程预决算送审时,须要求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确保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当资料的出具缺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时往往有所遗漏。例如资料出具者为建设方的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在出具资料的过程中,他们通常只注重工程实施的技术资料,而忽略不属于其专业范畴的计价方面的资料。针对此问题审核方可在接收审核资料时对容易遗漏的内容作出提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指令形式作出的设计变更,在房屋工程中多发生在装饰工程中,例如对建筑楼地面、墙面、天棚的设计变更;以口头指令形式确定或变更材料的品种,导致材料价格的确定或变更;以口头约定施工水电费用由谁提供等。口头变更在结构工程中较为少见。对口头形式的变更应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

(2)补充书面确认。在审核依据资料时,如合同、联系单、签证单、索赔文件中有阐述不明确的地方,致使预决算相应部分难以准确计算,审核方须要求相关单位在还原其正确性和原意性的基础上加以澄清,并补充书面确认。

1.1.2 审查审核资料的效力

审核资料的效力是预决算审核的核心。资料的效力包括:负责人的有效签字、签复意见保证完整,会议纪要确保达成共识,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等,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资料中缺少负责人签字。资料由负责人签字是其效力的重要保证。当资料缺少必要的签字时,应补充其签字,否则此文件的效力有瑕疵。

(2)联系单、签证单的签复意见栏中,只有签复人的签名,而无任何签复意见。只有签复人的签名,则表示签复人对联系单和签证单进行了阅读,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签名即代表签复人同意单据内容,或认为单据内容属实。但他方人员可在无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签复意见进行任何符合其意愿的修改,对审核资料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造成危害。针对此类情况,审核人应要求负责人补充签复意见,这不但可以保证资料的公正性,同时可以促进联系单、签证单的规范化,增加审核资料的效力。

(3)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可以作为预决算的依据。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或其一部分内容并未经过与会者的一致同意或者会议纪要中只有与会者的签到签名,这种会议纪要的合约效力就存在问题。作为预决算审核依据的会议纪要,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确保与会者对会议纪要中应按合同处理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审核方应对会议纪要予以重视。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前的计划性文件,可以作为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在实际施工中,施工计划容易因应实际可行性而发生改变。所以在决算审核中,对涉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可能变更的内容,须经过查证,如有变更,应按经建设、监理方同意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作补充签证。审核过程中要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性,保证其效力。

1.2 审核关键步骤

1.2.1 实地踏勘

施工图纸中可能会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房屋工程中吊顶棚的高度,门窗侧块料面层的宽度,立面中外墙凹入部分其侧面的饰面;建筑物安装工程中给排水管、进户电线室外部分的长度等等。对此在决算审核时需要审核者到实地察看、丈量,进行补充查证。实地踏勘应在审核过程的中期进行,此时审核者对工程情况已经熟悉,并能准确制定踏勘目标,易于发现问题,取得理想的踏勘效果。

1.2.2 工程量审核

决算审核时有竣工图,但竣工图也许并不完全准确、详尽,所以在工程量审核时不能因有竣工图而放弃图纸会审记录、修改图、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其他技术联系单等资料。竣工图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施工图上加注变更内容,对这种竣工图,须按相关资料核对所注内容是否准确详尽;一种是重画的竣工图,对这种竣工图除了核对以上内容,还要核对施工图。如果送审决算的工程量计算书是按变更后的工程从头计算,工程量可按核对后的竣工图审核;如果送审决算的工程量计算书是按施工图工程量另加变更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按施工图加各种设计变更原始资料审核更为方便。

审核方审核后须与预决算编制方进行核对。工程量审核较好的方法是按编制方的工程量计算书进行审核。按编制方工程量计算书的计算步骤进行重算,作出与其相对应的计算书(电算时);或只在重算发现差错时,在编制方的计算式上进行改正(手算时)。编制方看过后,只须摘出其中审方改过的部分与审方核对就可以了。但是当编制方的工程量计算步骤不够简化时,审核方也可应用自己的方法进行审核,如应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可简化计算。

1,2.3 全面审核

工程预决算中的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差错,所以审核必须全面。工程预决算特别是决算一般由施工方编制,而施工方往往有多算倾向。有时预决算计算书中的前面部分非常准确,往往误导审核者忽视后面的内容,但多算部分往往正在后面。这种情况不少出现。所以审核的全面性至关重要。

1.2.4 内部复审

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应设立内部复审制度。内部复审不但可以找出初审中的差错,使该项目的审核更加准确,还可以促使初审者更加谨慎地进行审核。对工作量较大的工程量进行复审时,可采用抽样审核法。抽样审核一般将造价高的部分作为重点进行审核。对于非重点部分,可以运用快速测算法,如统筹法,将工程量相关的几个分项工程相联系,复审时首先准确计算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然后以这个分项工程工程量中的相关数值为基础,测算其他分项工程工程量,如出现异常,再返回复算出现异常的分项工程工程量,从而完成复审。另外积累构造相近的分项工程工程量(不是价格,价格会随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准确含量的相关资料,例如构造相近的住宅。当遇到与资料中构造相近的复审项目时,把项目中的可比部分的分项工程工程量同资料中的数量作有调整性的对比,遇有异常,仔细复算出现异常的分项工程工程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复审的工作量。复审工作应尽量详尽、到位,不仅可以剔除初审中的错误,同时可以在相应奖惩措施的配合下促进初审的准确性。 1.3 须特别注意斟酌的几种情形和解决办法

在保证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充分效力的同时本文针对一些常出现的具体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1.3.1 因施工技术或措施导致工程量、价变化及其计算规则。施工方单方采取的施工措施,造成工程量、价变化,责任在施工方,不能转嫁给建设方,故不得调整计算。例如土方工程,相对于定额工程量实施加大或缩小开挖,或把房屋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的土方进行大开挖,虽有地基验槽记录或签证单载明开挖状况,这只能证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具有改变计算的效力。土方工程量仍应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其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方承担,节约的工程量也由施工方受益。

1.3.2 无效合同。不是任何合同内容都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应按招投标文件订立,招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投标人不按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令改正。合同、补充合同、签证单(签证单经建施双方签字盖公章一致同意,也具合同性质)中如有上述内容,应视为无效。审核方可促使建施双方作出相应同等级以上签章的书面改正,也可参与改正过程的协调,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1.3.3 工程项目计价明显过高或过低。《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行为、合同条款有显失公平的,或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消合同条款。在建设工程中,补充合同、取得一致意见的签证单、索赔文件中的量、价组成不合理导致计价明显过高或过低,或在作为合同附件的包干预算中,有定额套用错误、组价不合理、工料机计价不符合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况,造成整个工程项目计价明显过高或过低,应属“显失公平”。当后补的联系单,签证单、索赔文件中的图示形状、尺寸、数量、价格明显不符实际,可算“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上变更或撤消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但作为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可以建议建施双方通过协商,调整相应内容,必要时可参与调节。

1.3.4 经济签证单的签复与出单方不一致。除建设方对设计及设计变更具自主权外,建施双方的其他经济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但当经济签证单的签复与出单方的内容不一致时,现在通常以建设方的签复为定论,这样其合同内涵并未达成。所以对于上述经济签证,审核方须要求另一方在对方签复后加签同意;如该方对签复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再作协商。经济签证宜在取得协商一致后作出。

2 结语

在保证审核依据、审核步骤的同时有关部门可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促使审核过程的严谨、全面。对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付费办法要有相关规定:按工程项目的难易和工作成效,即按工程项目的繁简及对送审造价核减、核增数额的大小进行计算。这种算法具有合理性,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具有激励作用。

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加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可以从源头避免或减少工程预决算资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及不合理、效力有缺陷等失误,避免或减少因隐蔽工程、事过境迁难以还原真相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审定施工过程中的分阶段结算,使分期付款得到准确的控制,并避免不当施工组织措施的采用,避免超越投资限额而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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