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纠纷仲裁案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学院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学院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2005年12月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05年12月7日受理了本案。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以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申请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位仲裁员于2006年1月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组成通知和开庭通知已于2006年1月7日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于2006年1月17日在本会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申请人在庭上陈述了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就各自提交的证据互相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庭后双方代理人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代理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内容分述如下:
一、 案 情
2004年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位于校区内的第二学生食堂。合同就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合同价款及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
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中,对付款问题作了如下规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主体工程顶板浇筑完时付合同价的30%;2、主体封顶付合同价的30%;3、装修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15%;结算经监理公司、甲方审核、市财政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合同第十一条中的“补充条款”第10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乙方(即申请人―仲裁庭注)必须向甲方(即被申请人―仲裁庭注)提供二套完整的原件结算资料交付给甲方进行结算审核。”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开始施工并完成被申请人的建筑工程,工程亦于2004年11月3日通过被申请人的预验收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在被申请人2004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的《工程预验交付使用意见书》中,监理公司签署了“预验合格”的意见;“业主意见”一栏中,被申请人的基建处、财务处、后勤集团、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也分别予以签字认可,结论为“同意交付使用”。 2005年5月18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认该工程合格,被申请人于5月19日在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认可。
2005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基建处寄送了《第二学生食堂工程结算书》原件壹份以及《第二学生食堂变更设计及签证验收单》原件壹份。结算书的编制日期为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其中的“编制说明”部分,内容如下:“1、本结算按原工程投标报价为依据,工程量系根据实际施工和设计变更进行计算。
2、本工程中原有的工程子目,按投标时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子目按合同约定下浮9%,计入本结算。
3、本结算中,玻璃幕墙工程有专业设计公司进行了重新设计,因此玻璃幕墙应按合同约定下浮9%进行结算。
4、铝合金窗原设计为5mm厚绿色玻璃,后变更为5mm厚镀膜玻璃,应增其实际差价为:
1、15-19.5=95.5元,原投标中单价为265元∕㎡,合计为:265+95.5=360.5元∕㎡。
5、本工程造价为:
(1)原清单投标价:(a)土建工程:7974816.72元(b)安装工程:
1、043300.83元( 2)设计变更及其它:(a)土建工程:3023888.55元(b)安装工程:422597.84元 (3)消防工程:
1、69502.81元 合计:
1、2634106.75元 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叁万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 ”。结算书上盖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的印章。
200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基建处通用表格-学生第二食堂结算资料”,正式确认其已经收到申请人送达的11项结算资料,计有:竣工图(建筑、结构、水施、电施、消防、玻璃幕墙各1套)原件共6套;工程结算书原件1本;设计变更及签证验收单等资料复印件1本;工程量计算书(土建、安装)原件1本;钢筋开列表原件1本;监理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本;验收竣工报告(含封面)复印件1本;投标报价书复印件1本,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原件1本。其备注栏上有如下字句:“以上资料基建处意见:施工单位送来11项资料,资料员暂时先收下。现暂放基建处,待处理。2005.9.15”
2005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7项结算资料,被申请人以“基建处第二食堂资料清单”予以记载。计有: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3、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4、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1本;5、工地代表审查意见(原件)1份;6、监理资料(原件)1本,以及7、招标文件(复印件)1本。
此后被申请人将结算资料交由××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委托其进行结算审核。
由于双方未能就工程结算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解决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否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新民诉法实施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否约定仲裁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解读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通过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成为仲裁与诉讼的分水岭,决定了民商事纠纷解决的走向。在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此合意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选择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因此仲裁条款具有妨诉抗辩效力,阻却法院对于争议事项的管辖。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解决纠纷仲裁可否向法院起诉
既然建筑施工合同已经约定解决纠纷去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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