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1、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
虽然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财产权利,权利人应有权以转让的形式进行处分。但由于该优先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须登记。另外我国也没有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在缺乏登记的情况下,如果认可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如何平衡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将成为问题。考虑到合同法规定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如果债权已经转让,自不存在继续法律保护的必要。
2、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286条规定的是承包人对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分包人一直在实务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是承包人不是分包人,分包人对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以“承包人”的表述上将分包人排除在外。无论是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只是从承接工程的来源上的划分其实质都是承包人,分包人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分包人虽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但其与发包人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理解对建筑工人的保护是造成曲解的根源。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出于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物权。非法行为不能获得合法的物权。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合法债权人不公。另外合法的分包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更不应反而赋予违法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
4、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工程款这一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工程款的合法存在决定优先权是否存在。因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债务是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即相互返还。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物化了的建筑材料和人工已经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在法律性质上,折价补偿款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工程款。工程款的债权已经不存在,当然其附随的优先权一并不存在。
5、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放弃?
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往往是因为发包人应银行等相关权利人的要求。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仍是一种担保物权,应允许承包人放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承包人预先放弃权利后,又重新主张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应对此予以鼓励,否则,信赖该权利已经放弃的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护。另一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须当事人约定,也不能约定放弃。法律设定优先权制度就是要干预双方的交易行为。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无论优先权的设立是法律规定还是通过约定,其性质仍是财产权利,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禁止。如果否定承包人的放弃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市场的交易行为,造成市场交易的诚信缺失。实务中将优先权扩大解释为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实属赋予该权利过多的行政色彩。对工人的保护本应属于劳动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合同法解决的问题。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什么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工程款 ,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 工程款优先权 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明确规定。有的观点认为,该部分费用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 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什么是工程造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承包人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付工程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该工程,并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相关的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
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
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包括利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主体方面. 第三人是指某建设工程的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二是客体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三是受偿范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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