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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怎么解决工程价款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23 01:48:50 来源:网友投稿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固定总价合同遇到工程价款问题该怎么解决?

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1.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2.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确有增减的,主张增减的当事人,对该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该如何结算?

结算价=合同价(也就是投标价)+所有变更(即:原来图纸是15个构造柱、现在经建设、施工单位设计部门供同研究改变为20个)、签证价格(一般情况下都与图纸不发生直接联系,例如:施工现场周围填土、伐树等)。扩展资料: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中结算对工程预预留金如何处理

预留金在结算直接扣除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柱里有单中哲定并包括在工程人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由发包人视情况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约合同价款的金额都属于承包人享有,是否属于承包人享合同,也不是列入签约合同各地于施工合同的约足。

本案中清治能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承包人同甲效纳价合同,包括了曾列金额、哲估价等,但并不能说明具体斩列全额,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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