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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转让

发表时间:2024-07-23 01:48:50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价款相联系,一般被看作为特定工程价款的从权利。实践中在债权人受让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与该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同时转让归该债权人享受?对此简单的问题却有复杂的争议。

对工程价款转让问题应该没有大的争议。按《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工程价款作为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可以依法转让。

但与之对应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同时转让?

其一有关主债权转让从债权是否随之转让问题,《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有规定。具体如下:

1、《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二但上述规定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截止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具体理由:

1、《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2、《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其三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的直接规定,但许多地方法院还是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5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2、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20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江苏高院审理指南》)第(九)项中规定:“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3、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人基于受让债权当然取得优先受偿权”。

4、最近,浙江省高院也作出肯定性的规定。

但绝大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选择沉默,甚至作出相反规定。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四关于工程优先权转让的实践。最高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曾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效力作出肯定性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务操作中,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以债权转让为前提,由于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转让及其转让效力等问题在法律上有重大争议,加之工程价款的金额一般十分巨大,很少有实际施工人等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通过转让工程价款及工程优先权去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最后我们认为,其他受让工程价款的债权人另当别论。起码作为工程项目劳动力、资金、实物的提供者的实际施工包人、分包人、内部承包人,在受让工程价款的同时一并受让取得与之对应的工程优先权,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相比更有正当性,也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应该得到认可与肯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虽然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是给予该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转让性。

可以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其观点是该权利专属于承包人,因此不能进行转让;以及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是否仍具有优先性

法律分析: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仍具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案件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随着工程款债权转让而转让?

可以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虽然学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但对于其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并无分歧。

笔者认为工程款债权本质上就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击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从一般法理分析,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工程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最高院认为工程款债权本质上是可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利。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院的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承包人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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