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与投资效益相结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是党中央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宏观调控政策。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力投资为主,国债、地方债券、银行贷款和各种专项资金投入为辅,多元投资基础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作为审计机关怎样在做好基础建设项目审计的同时还要做好投资效益分析,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审计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情况
(一)建设项目立项情况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审计建设单位上报立项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概算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严谨,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项目的确定是否经有关专家多次论证。对因决策失误或论证不足,盲目上项,重复建设,缺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计划外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及各级政府,提出严肃审计意见,防范重大的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损失浪费,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力争有限的财力资金和其他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准确,是否严格按概算批准的内容组织建设,有无夹带项目、置换项目以及多列概算或概算外投资等情况,对竣工项目超概算或漏项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2.建设项目“四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执行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的招投标是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进行,是否存在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工程项目或用高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等违规情况。项目“法人制和监理制”是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来不得半点马虎。工程质量的好坏事关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审计中要审查“两项”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存在虚设不实施职责情况,各项内控制度和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对审计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特别是重大质量事故或隐患,必要的可聘请专家鉴定,对鉴定的结果增加投资的损失和责任,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划清各自应负担的责任。在审查合同制时,重点审查各类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利用业主优势地位,要求施工方或供货方垫资或压低标价,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或人为抬高、降低价格、搞不法行为。
3.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期和完工情况
建设项目的计划建设工期是衡量项目能否按时完工、是否按概算要求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所在,对项目的主观原因和外在因素拖延工期,审计部门要查明原因进行剖析,对那些“钓鱼”项目和“三边”工程,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划清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抓紧施工,防止工期一拖再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和质量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主要是审查项目结算价款和材料设备价款与中标价格是否相符,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和控制是否有效,结算中有无高估冒算和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重点审核施工过程中较大额度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有关手续是否严谨、有效。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是否确立项目法人“终身制”,对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5.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核算情况
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基建投资计划的要求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特别是利用国债资金和世行贷款的项目,地方配套和国内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无以各种名义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问题,各级政府财政有无滞留和用国债资金平衡财政预算问题。征地补偿和拆迁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延伸审查资金去向情况。
二、审计建设项目成本和决算情况
建设项目成本审计情况。重点审查建设成本是否按规定进行正确归集和计列,单位工程成本是否按概算明细组织核算,其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弄虚作假、挤占建设成本和篡项列支等问题,计入成本的各类发票是否真实、合规。在审查工程造价时,定额的选用、材差的计取、费率的计算等是否按规定执行。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高于当期准指导价格,是否存在多计取工程量等问题。通过上述审计,计算出工程累计完成的投资总成本,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该核减工程成本的,调减工程成本,该收缴的收缴。
竣工决算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的各年度决算报表是否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项目的竣工决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所完成的各项资产是否经过明细盘点,往来账项是否经过进一步的核实和双方的确认,所交付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办理交付手续。生产单位是否将资产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三、建设项目投资效果和效益分析
建设项目效果评审。在评审项目的建设速度和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发挥的影响时(包括定性、定量分析),审计重点对交付使用后能否正常运转的问题,从投资决策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因,并确定其数额。2003年度我省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设项目行审中发现,个别市污水处理项目,虽然项目已建完,但未能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运营成本过高,当地财政很难支付所需费用。每年当地财政还得拿出一部分资金维护设备及人员工资和经费支出。因此该建设项目建设效果不佳。
项目的投资效益评审。审查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以项目试生产成本为依据,以同类企业的成本为参考,重点测试或测算项目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和偿还能力及建成后还本付息能力等经济指标。以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以项目预期和同类项目平均先进指标为依据,评价项目决策。同时运用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价值量与实物量、宏观与微观等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和评价该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项目经营管理体制探讨性评审。结合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成果,以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能力和运营成本分析结果为依据,对该项目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性评审。通过项目市场化运作、融资方式以及建设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调查,揭示现行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建设项目的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抓住审计的重点,认真细致地开展审计工作,查处问题本着以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审计和效益分析相结合,根据每个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准确分析投资效果和效益情况,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重要的审计依据,防止建设项目资金流失,使建设项目早日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设计、施工、供货、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三)成本核算的审计;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报表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第九条 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
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投资审计如何将“财务”与“工程”相结合
近年来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已成为新形势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中之重,这对投资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将传统、单一的财务审计与工程造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在新形势下应包括更广的外延和内涵,即不仅包括在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同时对基建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双管齐下检查工程结算的正确性、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还包括综合运用财务管理、工程经济和工程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对项目决策、管理、后期评价和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多方位、深层次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从而达到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
一.事前审计两结合把好决策关、概算关事前审计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开展以立项、批复、项目概算、合同签订前备案等前期工作为基础的审计。在这个阶段财务和工程的有机结合重点体现在监督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有效性以及概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一是决策关。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和效益的程度最高,达到70%-90%,因此把好决策关应成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中之重。
财务和工程相结合审计,即是将项目建设必要性审查、生产建设条件评估和技术可行性评估、技术方案、规模经济分析论证和项目财务分析、评价指标、经济费用效益分析等相结合。工程上审查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选址是否恰当、技术方案是否先进适用、工程方案是否安全可靠等,财务上审查项目是否具备财务盈利能力、是否制定适宜的资金规划、是否具备良好的清偿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等,针对一些非盈利项目、公益项目或市场无法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经济费用的效益分析,以了解项目的经济效率和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工程和财务审计可采用的方法如盈亏平衡产量分析法、生产能力平衡法、净现值法、成本法等。
将上述内容和方法结合起来审查,就能清晰地反映出项目的决策情况,并对此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盲目上马及造成损失和浪费。二是概算关。工程概算是建设项目经济价值和投资活动轨迹反映,与参加投资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银行等单位密切相关。
把好概算关能够促进概算编制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对正确核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或出现漏洞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概算审计必须摆脱过去单一化、纵向式审查,而应与财务收支审计紧密结合,将懂财务专业的人员和工程概(预)算技术人员紧密结合,发展为专业、多元、纵横相交的审计模式。工程和财务审计人员可以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设计概算审计重点要把握七个主要环节:
一是审查概算的编制依据;二是审查概算编制的深度;三是审查建设规模、标准;四是审查建设项目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五是审查工程费;六是审查计价指标;七是审查其他费用。
为深化概算审计工作,可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概算调整及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对项目超规模、超标准等现象及时提出改进的合理化建议,对多计、多列概算或少计、漏列概算做出合规调整。
二.事中审计两结合把好资金关、结算关投资审计人员对于事中审计中将工程和财务相结合比较熟悉,二者在查处概算执行、损失浪费、施工单位转分包、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等问题上进行配合,基础资料共享,整合审计资源,对管理、决策上的问题进行了定量剖析,达到了以往以财务审计为主的国家审计和单纯进行造价咨询的社会审计都无法取得的效果。事中审计尤其在审计工程预算审批和执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概算外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的问题上结合优势突出。一是资金关。
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除了搞好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运作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可以紧紧抓住建设资金流向,跟踪资金运动的轨迹,查处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支出和使用是否合法有效,关注是否存在套取、截留、转移、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并将资金审查中发现的种种疑点和线索与工程人员进行核对,来互相印证自己的判断。如审计人员通过查看施工单位的账务,将往来款项明细记录下来,并将资金金额和去向与工程人员掌握的工程承发包情况、招投标及合同情况进行核对,可发现施工单位转分包的性质、内容、金额等问题以及拨款是否真实、合规。又如工程人员在审查概算执行情况时,可利用财务人员对“建安投资”、“待摊费用”等科目的审查情况,进行互相比对,发现超概算、概算外项目等问题,亦可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与合同情况对比,查看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二是结算关。
事中的每一次工程结算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关键的原始记录,工程结算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财务上看 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与“建安投资”、“设备投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相关,工程结算审计主要以工程人员为主要力量,财务人员给予配合。工程人员可通过对每次工程结算中工程量的审核、定额的套用、取费标准、单价核定等资料的审查,核实按合同要求应该结算的价款,并与财务人员实际结算价款进行比对,发现多或少结算工程价款等情况,并挖掘出结算不实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原因,财务人员亦可根据工程人员提供的情况,进一步追踪施工单位资金动向或异常情况,以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对重大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找准突破口,一查到底。
三.事后审计两结合把好决算关、效益关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典型的事后审计,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项目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综合性审计项目,它涵盖了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既涉及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又涉及对工程、设备管理、概算投资以及结算进行监督和分析,对审计人员驾御财务和工程两个专业知识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决算关。决算审计应在结算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查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科目核算真实、合法情况,财务人员可通过竣工报表的表表、账表进行核对等符合性测试,不仅可以充分反映被审单位资本性支出的基础工作状况,而且可通过审计账表的一致性和报表归集合理性,为进行投资概算分析提供准确数据。
工程人员以竣工资料为依据,利用看图法、观察法、询问法、调查法、开挖法、分析法、测量法、核对法等,审查结算中相关定额的执行情况、设备和材料费的审查、审查取费标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审查等,并将预算部门的结算书与财务已入账的结算进行核对,审查是否有漏项和其他项目的结算挤占该项目的问题。二是效益关。决算审计应包括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它对于促进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政府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人员可将项目招投标、合同履行、工程价款结算等与投资的“经济性”相结合,将建设资金使用、损失浪费与投资的“效率性”相结合,将投资决策、建设规模、资产利用与投资的“效果性”相结合,实现财务、造价和绩效审计有效结合。如通过从工程建设“工期、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逐一审查,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做基础依据,审查其是否有效控制施工费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招标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其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是否真实完整、按施工图施工,有无未完工程或偷工减料现象;通过测算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查看可研目标的实现情况,综合分析项目决策对投资效益的影响;通过项目(试)运营期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以及趋势分析预测,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
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管辖下有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市重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按审计书面结论意见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分工按下列原则办理,(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按建设项目的所在区域,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分工负责进行审计监督。县、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二)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规模较大的市政投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竞争性项目、社会捐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进行抽审检查。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审查建设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三)审查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合规、合法、准确、有无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取费,多列工料等问题。
(四)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五)审查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防止隐瞒转移或挪用资金;审查有无虚列往来欠款,隐瞒结余资金、材料等问题。(六)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七)评价投资效益,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八)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二)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实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五)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基本建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审计完毕后,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书一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社会审计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后,应当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查证报告,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查证报告可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决算的依据。
如何做好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加强竣工决算审计的必要性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出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主要内容1.审查立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擅自立项的行为,是否属“三边”工程。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被审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策审计计划由审计署下达。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对该项目进行在建审计的审计机关实施。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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