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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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一)、建筑:
1、外墙:30mm厚挤聚苯板保温层(XPS)内保温。
2、外窗:与墙体及砂浆接触处气密性等级要求不低于《公共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规定的4级,透明幕墙不低于3级。
(二)、暖通:
1、空调自控采用楼宇自控系统,以节约能源。
2、采用水源热泵冷暖中央空调是以地能(地下水)为主要能源,辅以电能,通过先进的设备将地下取之不竭但不易利用的低位能量开发利用使其变为可利用的高位能,可以满足冬季供暖、夏季供冷和供应卫生热水的需求。由于采用了地能,输入1KW电能可获得5KW以上的冷量或4KW以上的热能,因此地温中央空调的运行费用大大低于传统的供热供冷方式。
3、空调系统中的冷水机组、热泵机组、风机、水泵等采用高效设备,节约能源。
4、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给排水:
1、地下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底层商业用水及缘化用水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给。
2、设备选用高效节能产品,卫生器具采用节水型新产品。
3、水泵房华中布置。
(四)电气:
1、变配电室内变压器选用高效率、低能耗产品。
2、照明灯具以莹光灯及气体放电灯为主,莹光灯采用电子镇流器,既提高了功产因素,又降低了功耗。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二、监理工作的依据:
1、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部第76号部长令。
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市长令。
6、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
7、设计图纸
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三、本节能工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一)节能、保温材料、設备的控制
1、进场的节能保温材料、設备应查验是否与設計相符,不允許任意变更;进场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复试(聚苯板每5000㎡為一批),幷做进场外观質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保温材料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供业主、设计和监理共同确认后封样于监理处,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3、节能保温工程所用材料、設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采暖空调、照明设备等)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或能秏超标的建筑材料、設备产品。
4、所有材料、設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向监理进行报验与验收,材料、設备应完好,幷有产品合格证、相关性能的出厂检测报告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尚应按规定提供商品检验报告。
5、水泥必须有出厂日期,凡有结块现象或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的必须根据再次复验的结果來确定如何使用或报废。
6、玻纤网等易变形的材料必须放在干燥处,地面必须平整,摆放宜立放平整,避免相互交错摆放。
(二)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节能工程采用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时应有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侯性指标。
注:安全性:火灾、抗风荷载性能和抗冲击性能,耐侯性:温度、湿度和收缩的作用下稳定性,耐冻融:温度变化,温差下的稳定性。
2.验收批划分: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面积划分为一个验收批,不足500㎡也为一个验收批。
3.主控项目
⑴材料部分
a.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全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b.复验项目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c.复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各抽查不少于6次。
(2)施工部分
a.复验项目: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粘贴饰面砖粘结强度);
b.复验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c.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导热系数、干密度(300mm×300mm×30mm)、压缩强度(100mm×100mm×100mm);
d.采用预制保温板现场安装的墙体,保温板的型式报告中应包括安装性能的检验合格。
(三)幕墙节能工程
1、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生产厂家应提供隔热型材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2、验收批划分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3、主控项目
(1)材料部分
a.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全数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b.复验项目、 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 、密度:
幕墙玻璃、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c.复验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2)幕墙的气密性
a.在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
b.复验数量: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检测。
(四)门窗节能工程
1.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2.检验批划分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3.主控项目:⑴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全数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⑵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测,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樘。
(五)屋面节能工程
1.主控项目
a.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全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b.复验项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c.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组。
(六)地面节能工程
1.检验批:当面积超过200㎡时,每200㎡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也为一个检验批。
2.主控项目:
a.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全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b.复验项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c.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组。
(七)采暖节能工程
1.适用范围: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主控项目: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要现场见证抽样进行复验。
3.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里的1%取样,但不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抽样不少于2次。
(八)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
2.主控项目:
a.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要现场见证抽样进行复验。
b.绝缘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要现场见证抽样进行复验。
3.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缘材料复验不少于2次。
(九)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
2.主控项目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工程的绝热材料、绝热管道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应进行要现场见证抽样进行复验。
(十)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主控项目: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十一)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2.系统检测内容:施工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核实、系统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和能源管理。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建筑围护结构应对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注:条件:室内外温差、检测周期、检测方法的可靠、检查设备等。
2.外墙节能构造检测目的: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外墙气密性检测目的:验证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抽样数量: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3处,每处一个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做法的外墙抽查合不少于3处。
5.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抽样数量: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不少于3樘。
6.当现场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扩大一倍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测,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8.系统节能检测主要项目:室内温度、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与冷却水总流量、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分项工程
复验项目
(二)
墙体节能工程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三)
幕墙节能工程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玻璃幕墙: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四)
门窗节能工程
1严冬、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五)
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六)
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七)
采暖节能工程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八)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缘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九)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缘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十)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十三) 节能工程文件和记录
1、保温材料、粘結剂及其它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証书)和产品性能检測报告。
2、节能材料、设备的复试及试验报告。
2、检验批、分項工程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旁站记录。
5、节能工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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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土建监理细则详细有哪些,1,防水工程监理细则,2,旁站监理细则,3,基坑围护监理细则,4,见证取样监理细则,5,测量放线监理细则,6,安装监理细则,7,主体施工监理细则,8,基础监理细则,9,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10,装饰装修监理细则,11,幕墙工程监理细则,12,节能工程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2
二.监理依据…………………………………………………………….2
三.监理工作流程……………………………………………………….3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4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9一)墙体节能工程……………………………………………………9二)门窗节能工程……………………………………………………15三)屋面节能工程…………………………………………………….17四)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9五)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24六)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27七)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29八)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32九)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34
六.旁站点……………………………………………………….…….…36
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技术资料建档要求……………………………..36
八.其他………………………………………………………………..…40附件: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41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五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第十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第十六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急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鼙曜嫉囊�蠼�猩杓疲�Vそㄖ�谀苌杓浦柿俊?br>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如下: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实施细则,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对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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