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价人员常犯的错
目前工程审价人员多多少少地存在着以下一些弊病,这是一个审价人员最为忌讳的。下面是新励学网带来的关于工程审价人员常犯的错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不遵事实、自以为是。这种现象表现在装饰工程审价中较为严重,由于装饰材料的特殊性,同一名称的材料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相差很多。例如大芯板市场上有四、五十元一张的,也有一百一、二十元一张的,它们都叫大芯板,而市价却相差数倍之多。而我们有一些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中,往往会有一种想法,你会用那么高价的材料吗?即便被审者有甲方的签证时,也会自以为是地认为那是甲方不懂受骗而签下的签证,于是就按照自己的心理价位进行砍杀。
2、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有一些工程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中,总以为自己好象是高人一等的,对被审者总是盛气凌人的说,这不能这样算,那不符合要求。有时当遇到被审者要求他拿出依据来时,又拿不出来,但仍然固执己见,这是最可怕的,也是最要不得的。其实在审价过程中双方都是造价人员,无论在人格上还是在业务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审价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探讨的过程。
3、不懂装懂、强加于人。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工程审价人员并非就是什么都懂的造价人员,其实不懂没关系,怕就怕你不懂还要装懂,把一些不合理的东西强加于人,这才是最可怕的。有些审价人员往往以为如果说出自己不懂会掉价,会在审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总喜欢把自己的理解强加于人。咱们为什么不能通过相互探讨来得到正确结果呢?以理服人、以据操作,这样不仅有利于审价的正确性,也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呀。
4、先入为主、预订审差。有一些工程审价人员或中介机构,在接到一份审价业务时,往往会先对此结算预订一个审差额度,然后按此计划进行审价,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砍杀现象。其实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审价收费制度,因为审价者的收费大多是按照审差额计算的,达不到计划的审差额,就达不到计划收益。于是乎作为被审者的乙方,就有了反正你要审差,那我就人为提高造价的状况啦,这在一些非国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表现的比较严重。
5、吃了乙方、再吃甲方。这是一个严重违背审价职业道德的行为,而我们的一些审价人员却自觉不自觉地在做着。在审价时先对乙方的造价进行大砍大杀,然后在乙方的努力下逐渐加码,当然乙方对此加码是要付出代价的。在这同时又对甲方故意表示为难,这价怎么怎么审核不下去,事实又怎么怎么的,甲方为了使造价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成立,就又对其进行努力了。于是在这样的多回合的努力下,最终找到一个甲乙双方的都能够接受的结果拍板。
以事实为依据、以计规为准绳、以定额为标准、以文件为规范,这是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工作标准,任何有悖这些标准的做法都应该是要不得的。
造价工程师常犯错误及风险责任
①擅自认定合同无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是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简单的去理解,例如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无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总则(P55页)《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另外又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情形,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②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 有些造价工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按照当地定额计价的方式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和取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合同无效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③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 在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中,闭口价重新计算是有些造价工程师常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的划分随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期延误时的赔偿与工期提前时的奖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鉴定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内容,施工企业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往往会简单的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证明。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谨慎的予以认定,必要时要结合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监理日志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造价员需要注意什么
1.搜集整理与结算相关的资料。这既是基础工作,也是编制结算容易忽视的问题。
对于签证部分的结算,一定要有依据。2.工程量的计算。工程量的计算是整个结算编制占比重相当大的工作,必须细致准确。工程量的计算,无论是土建、安装还是装修,都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无论是故意的多算还是少算,自己都要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否则,自己就掉进自己挖的陷阱里。 随着工程量 计算软件的成熟与普及,施工方的造价人员必须及时学习,做到与时俱进。软件是一个工具,只有掌握,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技术性的调整。
技高胆大;否则,技术有勇无谋。
3.不能忽视现场实际情况。对于事后审价来说竣工图是审核的依据。
但是施工单位作为竣工图的编制单位,保证竣工图与施工实际相符,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发生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对方有权作出不利于施工单位的解释。
4.不要犯低级错误。
这是很多施工单位造价人员常犯的错误,一下子就被核下来不少,对方不要费多少颗子弹,实在可惜。
5.应坚持原则。目前不少造价人员根据领导的要求,杜撰工程造价。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必须清楚算出竣工项目的真实造价。
如果根据别人的要求来杜撰,没有专业精神与能力,其实就是一名江湖骗子,不会有人尊重你。
6.为对方考虑。在对账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及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执政与分歧是正常的。尽量不要攻击别人,尤其是人身攻击。
主动为别人考虑,尊重别人,既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一种人品。
7.不要与对方交朋友。由于所代表利益主体不一样,利益冲突是必然的。一个项目的结算过程,就是斗智斗勇的过程,是一场技术与耐心的较量。
8.不要太迷信关系。对于非政府财政投资项目,投资方都是非常理性和现实的。关系对于造价的影响是很小的,也不是具体负责结算的造价人员所掌控的。
如何认定工程结算中重大错误
认定工程结算中重大错误: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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