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我国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频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突发地质灾害平均每年造成死亡和失踪约1100人、经济损失120亿-150亿元,对国民经济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针对具体地质灾害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如阻滑工程、锚喷支挡工程、排水工程等,控制或减轻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而面对各类地质灾害事件,我们采取治理措施还是避让措施,除了其重要性因素外,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效益分析,是否值得采取工程治理措施,这就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工作,进行经济指标分析与评价,选择合理的方式应对各类地质灾害。
工程预算需要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专业的预算标准及有关定额进行,反应出具体工程所需的人财物等费用的经济方案。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计算还没有专业的定额和标准,这给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现就针对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特点、现状及其问题进行说明。
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特点
由于地质灾害本身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及特殊性等特点,导致实际预算工作很难准确进行。因此对于预算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特点,才能从整体上给出合理的工程造价。
1.1 特殊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灾点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性与异同性,在不同的场地条件,可能同样的工程措施,比如抗滑桩,其施工工艺截然不同,这就需要结合当地地质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施工设备及材料,进行合理组价。它不同于一般建筑工程,同样一个构件其施工方法及材料大多相同,在套用定额时,不需要调整直接套用,用起来比较方便。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特殊性,结合具体工程实际,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及材料和设备,套用相对应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1.2 复杂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定额套用过程中。由于地层结构的多变性,导致施工中设备使用程度及时间消耗的差异,所消耗人材机就会不同,这就需要同一个工作内容套用多种定额子目,且他们之间的价格差异很大,这就给给预算工作者带来不便。比如同一个钻孔很可能出现粘土层、强风化岩层、中强风化岩层及微风化岩层等,这样就需要对不同地层结构,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
1.3 不确定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工程量的计算中。比如土方工程,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复杂性知,不同的地层,施工难度不同,最后产生的价格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计算工程量时,必须准确计算出不同地层的工程量。但是由于地质体是在长期自然地质历史时期形成的,其结构复杂多变,同样高度处可能出现好几种不同物质成分,我们不能通过几个钻孔或者简单的勘察工作,推断出同一地层的物质组成,进行工程量计算,这样往往会产生误差。
另外如果某项工程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其工程量计算也不同。例如边坡土石方计算在采用临时支护和没有临时支护的时候的工程量是不同的。采用临时支护,可能会使土石方量减小,但会增加临时工程的数量;未使用临时支护的时候,有可能土石方量较大。以上都不同程度的造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不确定性。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特点,它直接会影响到最后的工程造价,所以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殊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才能得出合理的工程预算。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现状及其问题
2.1 工程量计算及问题
工程量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工程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所标注的尺寸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任意增加或减少,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图纸中的项目要认真反复清查,不得漏项和重复计算;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算和确定各项消耗指标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绳;必须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确定的精度,它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工程直接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统计工作和实现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现阶段由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还没有形成与之配套的计算规则,工程量的计算没有规范化,实际工作中是根据实际消耗及参照其他相关行业规范进行计算,这样就会导致地质灾害工程项目数量差异大,投标单位报价浮动大,会造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资金很难控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步伐,凑近地质灾害防治预算工作的开展。
2.2定额套用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还没有统一的定额及标准,主要是参照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等行业标准及定额进行套用。
定额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消耗的资源数量之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对于每一个施工项目,都测算出用工量,包括基本工和其它用工。再加上这个项目的材料,包括基本用料和其它材料。对于用工的单价,是当地根据当时不同工种的劳动力价值规定的,材料的价值是根据前期的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而目前套用的水利水电、市政工程定额是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的,各个定额标准消耗量有差异,因此不能盲目的套用。
在没有统一的定额标准,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算工作是按照下面三种办法处理的:
第一种定额的直接套用。一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直接套用较少。当分项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与定额的工程内容完全一致时,采用“对号入座”选用定额,即直接套用定额。
第二种换算套用定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用的最多。当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与定额项目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时,进行定额换算,应按定额规定的换算原则、依据、方法进行换算,换算后,再进行定额套用。
第三种补充套用定额。有时在套用相关行业定额时,经常出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出现的分项工程,在相关行业标准中没有,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补充套用定额,结合实际工程状况,准确计算其工程量,给出合理的单位价格,利用工程量乘以单位价格,最后确定出总价格的办法。
2.3 费用组成及取费标准
一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投资概(估)算是由三部分构成的,建筑工程费、建设工程的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建筑工程费是指永久性和临时性构筑物的所需费用。如阻滑工程、减载支挡工程、排水工程、监测工程、临时工程等单位工程都属于建筑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及价差;建设工程的其他费用,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必须发生的,但与建设工程费用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其他费用包括临时建设用地征用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预备费,指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由于不可预测因素和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一般只取基本预备费。
其中其他直接费是按实际发生根据有关定额或费率计取。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没有统一的费率表,还是参照相关行业费率表进行的,这样导致费率的随机性较强,资金控制难度大,价格随费率的变化幅度大。
3 结语
近年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的夸大,怎么合理的规划与使用资金越来越重要。现阶段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没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方式及定额标准,参照的是水利、公路行业的定额标准等,由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特殊性,造成很大误差,预算资金不可控。
因此需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特点,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概预算定额,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的编制及审核程序,合理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预算,有利于资金的管理,对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S].2011
[2]吴宝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现状及解决办法[J].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2011(4),16-20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多年以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亟须加大投资。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和社会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机制。
国家投入要着眼于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综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政府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看政府财政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所要求的。
要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贡献,包括吸引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国家投入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因人为引发或者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企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力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全国财政总预算的2%,归口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地方财政总预算的2%,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减少进出口税等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计划
一.汛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趋势预测。根据市气象局天气预测, 年我市主汛期(4-6月)降水量约为1000mm左右,较常年(多年均值为853.3mm略偏多,由于雨量时空分布不均,有降水相对集中期,局部地区有洪涝与内涝发生。
各地要依照市政府下达的 年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重点防御乡镇要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领导机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落实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要求,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坚持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值班制度 及时发现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
要及时组织专家调查,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措施。同时及时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增强他防灾意识和救灾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
重点防御区域,重点防范期内,遇有灾害性天气或较强降水时,市、县两级国土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坚持通讯疏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险情或灾害。
(三)坚持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制度 要健全完善市、县、乡(镇)村(或矿山企业)和重点危险点的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信息。要坚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须在4小时内,向市、县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政府演讲。
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在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演讲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提出相关防灾措施,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连续集中降雨达80毫米时,要果断撤离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的分布、规模及危害性等有关情况, 年已将 市 镇 村石塘等22处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市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进行监测和预防。
各县(市、区)要加强地质灾害实地调查,编制外地的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对市、县二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要切实落实防灾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对一些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要及时制止、纠正,同时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对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的要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组、监测员五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重点防御区域和隐患点,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国土、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防灾减灾预警系统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及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为防灾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重点培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乡(镇)国土资源所长、乡村干部和监测人员,要组织全市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增强地质灾害监测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手册、培训班等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六)加大防治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法》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调查、监测、预报、抢险、躲避搬迁、治理以及灾后恢复提供资金保证。依照“谁诱发谁治理”原则,因防汛、水利、交通、城建、矿山等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各地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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