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本文介绍了建筑企业造价管理的重要性。从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系、签订平等互利施工合同、提高造价人员素质、现场签证和工程索赔以及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财务等方面论述了造价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的生产、管理过程中,造价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集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工作。该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导致工程成本管理的难易。但现实中大多数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经营任务,为中标而投标,为完成任务而结算,在投标与结算阶段缺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行科学的预测、考虑与控制,投标报价、造价管理同工程实际运行状况脱钩,无法起到指导施工与控制成本的目的,结果造成施工企业投标报价质量不高、效益下降、项目成本超标、管理失控,甚至出现工程经营亏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在任务取得、施工组织、资产结构、资金运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需要造价管理人员与经营计划、施工生产、物资、设备、财务等要素紧密配合,结合生产经营、造价管理活动的实际,抓影响成本费用发生的各个环节与因素,采取责任分解、目标控制、核算考核等一系列措施,把成本管理工作与现实情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实现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建筑企业的效益最大化、价值最大化。
2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系
工程造价的控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工作环节多、形式复杂,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优化管理,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保证体系。企业能够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应编制好企业定额。企业定额相当于企业内部事先规定的消耗标准,是建安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体现;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使用计划的基础;是签发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的计算依据、是进行工料分析、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成本核算的基础;是考核施工班组,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的衡量标准;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是确定建设工程定额体系中定额水平的基础等等。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要把企业定额作为成本管理的依据和标准。
2.2 签订平等互利的施工合同
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同时由于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多样的施工过程,受人为、政策、市场价格、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非常大,因此它具有高风险性,所以能否签订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施工合同对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影响,并能够直接导致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难易,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主意以下几点:
①、注意是否存在建设方(业主)违背招标规定,以承包方降费、压价或带资等指令性条件要求承包方接受、使承包方承担更大风险等条款;
②、由于一般工程材料总价约占工程成本的60-65% ,并且其受市场价格影响颇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把主材因受市场影响造成价格波动,因此带来的价格争议解决方法必须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调整规定写入合同条款中,以减少由于材料价格造成对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
③、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尤其主意建设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违约现象,因为此类现象对于建筑企业能够进行正常施工具有关键作用;
④、工程中各项措施项目费约占工程造价1 5%左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各项措施项目费计取办法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写入合同条款等等。
2.3 提高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
计划经济时期,建筑工程成本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工程实际造价的高低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没有影响,因此施工企业的预算人员的要求较低,不管什么水平只要“加、减、乘 除”,经过适当的培训就可以,理论与学术积累不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单位拖结算、拖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处理方式日趋复杂与困难、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推广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规范的实施等等,均对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假如WTO 以来,国际建筑公司越来越多的进军中国的建筑市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造价优先重要,因此工程造价人员在具有扎实的计算、经济管理知识的前提下,还必须懂得一定的工程技术、财务、合同、法律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才能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对工程投标报价、造价管理的要求。
2.4 现场签证和工程索赔
现场签证是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事件以及为保证特定工程项目施工顺利完成采取的各类技术措施的签证认可,是保证项目管理取得合理、公正的竣工结算利润的重要保证,只有采取认真严谨的态度抓好现场签证,才能达到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实现最佳效益;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国际建筑公司的进军,施工索赔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加强对施工索赔工作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施工索赔,是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取得合理的工程造价,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保证。
2.5 施工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施工人员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主体对工程成本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施工中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首先要严把工人进场关,尤其是对各种技术人员、特殊工种要进行必要的技术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培训才能进场;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工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岗位、人员分配,避免出现人工不足、窝工等现象;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特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来节约施工成本。
2.6 材料管理
首先要控制好材料数量。应根据施工图计算出材料的实际应用数量,再根据施工经验和材料消耗规律确定材料的消耗数量,最终确定材料的购进量。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收尾阶段要及时清点材料数量确保不发生工程竣工时剩余大量材料;其次严格控制材料质量。材料购进前要对所选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要现场进行试验,确保购进材料质量合格,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拒绝使用,以免发生由于材料质量造成返工、维修等现象增加成本;第三要控制好施工过程中工人的材料使用数量,坚决避免由于工人技术水平不到等因素引起的材料浪费现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第十一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第八条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