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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是付款前提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0:52 来源:网友投稿

据《深圳商报》报道: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改稿)》,近日第四次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时未获通过。经过四次审议而未获通过的法规草案,在该市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该法规草案未获通过,原因就在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前置这一焦点问题上委员们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制定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目的就是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因此竣工决算审计应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否则投资损失难以挽回。持这一观点的委员还指出,以前实施的有关法规,都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有效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先进行竣工决算再付清工程款,有违《合同法》,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违约,因此反对审计前置。

以上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在表决时得到了充分反映。出席会议34人,对草案赞成者只有18票,其余均为反对票和弃权票。深圳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就此问题征求更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下次常委会继续审议。

专家观点

不该忽略承包方利益

作为一项法规,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法规本身缺乏合法性。

就深圳市这部草案来讲,利益主体包括作为投资方的政府、政府的具体负责人、工程承包方。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通过控制负责人的行为维护投资方的权益,而政府工程中屡出问题恰恰在于这个环节上缺乏监督,因此这样的措施有效性毋庸置疑。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措施有效并不构成法规合法性的理由,订立这项法规,还必须充分考虑工程承包方的利益。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将这一措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也就意味着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这是在出台这样一部法规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否则出现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更多。

政府固然是社会的治理者,但在工程投资的市场中,作为投资方与工程承包商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事实上是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反对方的意见就认为,先进行竣工决算再付清工程款,有违《合同法》,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违约。这样的意见无疑是清醒的,这样的草案未被通过也是合理的。

那么是不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这样的措施就不能实施呢?也不是。其实完全可以不将审计同支付工程款捆绑在一起。审计后发现问题,谁的责任就追究谁。政府工程出问题,原因并不在于支付工程款的早晚,而在于即使出了问题追究的力度不够,更何况根本就查不出问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个严查的思路,关键应该落到实处。事后的严究更能起到惩前毖后之效。

工程项目是否必须经过结算审计才能付钱

是。项目通过审计计算后才可付钱。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项目通过审计计算后才可付钱。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在工程结算付款之前,请审计局或者是事务所审计的审计费用是由谁出呢?是单位还是施工方呢?

审计单位与业主一般是按结算造价的比例支付审计费用,这个系数根据项目不同系数也不同,可以是2%或3%。另外超出审核造价后5%部分按5%的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

如果工程结算审计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话,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果工程结算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话,不需要支付审计费。由合同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用。扩展资料: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审计费用由谁支付

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审计单位与业主一般是按结算造价的比例支付审计费用,这个系数根据项目不同系数也不同,可以是2%或3%。另外超出审核造价后5%部分按5%的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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