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承包方式下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确认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计税税基是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营业额的确认要依据工程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对于同一项工程,往往会因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使工程价款有很大差异。因此确认建筑工程计税营业额就成为建筑企业正确计算营业税的关键,而营业额的计算归根结底是由工程承包方式决定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应本着的原则:无论承包方式怎样变化,营业额的数额基本上是一样的,这样才能使税负公平。下边按建筑市场上通行的承包方式来研究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所计算的工程价款是标准的工程价款。其原因有两点:第一、工程价款计算的口径与预算定额完全一致,其直接费用的范围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计算方法、取费标准符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第二、这种承包方式计算的工程价款在工程施工成本项目划分上与建筑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企业成本管理和成本分析,所以营业税对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认是以这种承包方式结算的工程价款为标准的,即包工包料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等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
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价款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其一是按工程量和预算定额计算的直接费用;其二是各项取费,包括材料价差、临时设施费、长途搬迁费、法定利润、税金、间接费用等,其计算方法是按直接费用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的。
二、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一种承包方式。
这种承包方式对建设单位有利,不但可以减少直接费,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各项取费,降低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这种发包方式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材料质量,但是,不一定能节省材料费用;二是通过减少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下的直接费,压缩各项取费,包括把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税负转嫁给施工企业,进而达到节省工程总造价的目的。这种承包方式结算的只是部分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由建设单位直接计入工程总成本。
为了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不至于因工程结算价款低而影响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这样规定就使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保持了一致,这是合理的,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这样的一些情况:
其一对“甲供材料”承包工程营业额计算时,要求在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加上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税营业额。这种作法首先混淆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与施工成本的界线。工程结算价款本质上是结算价格,是工程的售价,它怎么能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相加呢?“甲供材料”的工程结算价款只是整个工程结算价款的一部分,还应该加上工程的定额材料价款及相应的取费,才是全部工程结算价款。其次即使在“甲供材料”结算价款上加上了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实际材料成本未参加计算各项取费,其工程价款还是小于包工包料方式下的工程结算价款,从而少交了营业税。
其二要求建设单位把材料费用转给施工企业,以便计算施工企业的营业额。这样作遇到的问题是:怎么转给?以什么为凭据?材料转移交不交增值税?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就是说,这种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包工不包料结算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利。由于在计算工程价款的直接费用时,剔除了材料费,使取费基数缩小,各项取费随之减少,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各项取费(如临时设施费、间接费等)建筑施工企业没能得到。不但如此由于直接费缩小,应该按直接费一定比例计取的税款,建筑施工企业也没能从建设单位结算回来,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还要“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就会造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了建筑施工企业身上,这种作法也是不对的。
那么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下计税营业额应当怎么计算呢?笔者认为:方法很简单,就是按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和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以此作为计税营业额,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下的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一致。再在计税营业额的基础上,按预算定额扣除材料费,其余额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工程结算价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并作为本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
三、包工包料包设备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包料包设备承包方式又称“大包干”。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不但自己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的供应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还负责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所需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等业务。预算定额中并不包括设备价款,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工程价款时,一般以设备的实际购买价,加计一定比例的采购保管费计入直接费,并参加各项取费,这样计算的工程结算价款实际上多向建筑单位收取了工程款,所以一般建设单位是不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对上述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3年以财税[2003]16号文重新作了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头、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项规定对防止施工企业高估冒算、降低工程总造价具有一定的作用,而且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工程施工”科目规定的成本核算范围大致相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大包干承包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如何计算呢?笔者认为:在计算大包干方式工程价款时,首先按包工包料方式计算工程结算价款,在此基础上,加上设备的采购价款及适当比例的采购保管费,作为工程结算总价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作为本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在计算营业税时,再把设备价值从工程结算总价款中减除,作为计税营业额。这样计算既作到了甲乙双方公平交易,又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大包干承包方式确认计税营业额的唯一困难是省级地税机关没有“列举”规定设备名单,笔者建议:各省地税局应尽快规定设备名单,以便建筑施工企业正确计算计税营业额,交纳营业税。
建筑企业怎么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支出成本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收支而确定。完工程度是据形象进度来确认,但进行会计核算是根据应付开支和应计收入核算。
至于按完成的进度计算利润情况,不能按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而要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
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具体来说: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分期确认收入,一般是简单易行的。
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
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
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
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
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是收入和费用很难再当期实现合理配比。
当然还有其他的收入确认方法,但使用较少,暂不赘述。一般情况还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较简便且合理。
如何确定提供建筑劳务的计税营业额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解析:这里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包括“安装工程”,都是一个规定,与原细则规定有区别。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含在内。 以前各地对扣除“设备”掌握不尽一至,现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都可以扣除。 原;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吉财法[2003]255号的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十三条关于建筑安装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范围问题,我省暂规定如下:
(一)设备是指经过工业制造过程,由多种材料或部件组成的具有加工、检测、医疗、储运、能量传递或转换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
(二)在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建筑屋内部的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等。
问题
1.国家没有规定“甲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是什么,所以没必要按“建筑物不可分割”区分哪些设备可扣——只要是设备。问题
2.乙方(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能否扣除?答:不能。因为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在一条中虽然提到两个“设备”字样,但,后边说的是甲方提供)这是因为甲方在给乙方工程款时,已包含了这个设备的税金(3.41)所以同样是设备,如果由乙方购买,就记入计税营业额中。
问题
3.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他物资和动力是否可以扣除?答:不能扣——仍属于——“甲供材”。“甲供材”自94年到执行到现在,始终掌握不一,大体以下情况:两种形式:A、甲方购买材料——将发票开给自己——甲方入帐。B、甲方购买材料——将发票开给乙方——乙方入帐。
三种征收方法:A、对乙方来说如果合同中未体现“甲供材”——税务机关有可能对“甲供材”金额不征营业税,因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 例如:我毕君业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承包该工程的“水暧工程“的安装或只承包“防雨工程”或只承包 “土方”等。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判定,是否有甲方提供材料。 B、如果施工合同中虽然未体现“甲供材”,但你承包的工程属于需要材料的。
如:你承包的工程是“砌砖”、“抹灰”“整体浇铸”或部分承包以及“贴外墙”“铺地面”等。你想这些工程能不需要材料吗?如果在你的帐上没有——税务机关检查时,要责成乙方向甲方索要“甲供材”数据,加入乙方工程收入,一并纳税。有些施工企业纳税人(乙方)会直接将“甲供材”数据加入工程收入缴税(自行交税) C、施工合同中虽然未体现“甲供材”——税务机关在检查甲方时发现有“甲供材”,也可能在甲方直接征税(依据是:委托代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为什么不含装饰劳务?答: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原以为是这个原因,才不包括“装饰劳务”,但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财政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把这个文件废止了。然后再没明确,现在各地税务机关也不知如何掌握。都认为——应按《细则》执行——即:同建筑劳务一样对待。
建筑行业收入怎样确认
两种方法:第一种,收到钱就做收入,没有收的钱就不做收入。第二种开发票就做收入,不开发票就不做收入。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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