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变更处理措施
工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如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如果没有充分地准备,或者是管理不合格、应对不佳等,就有可能对整体工程造成影响,我们整理总结了相关要点,下面一起来看。
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2)增减工程量或工程内容;
(3)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常见原因
(1)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停工、窝工;
(2)建设单位决定中途停建、缓建;
(3)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等;
(4)技术方案与施工实际情况不符合,修改施工方案。
处理变更措施
(1)分析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判断是否属于变更或签证内容;
(2)对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进行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分析;
(3)组织实施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估算金额与工程量;
(4)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发生及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5)收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相关资料并归档。
不同类变更费用处理
(1)由设计方的设计错误导致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监理方协助建设方与设计方协商是否索赔。
(2)由施工方的施工不当导致变更,变更费用 由施工单位自负, 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等造成影响者应进行反索赔。
(3)由监理方造成损失导致变更时应扣减监理方费用。
签发变更注意要点
(1)审核变更应全面考虑,不仅考虑技术经济方面,还应考虑对质量、工期等的影响。对于原设计不满足质量要求等问题则必须进行变更。
(2)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幅度应尽量控制在总概算之内。
(3)设计变更中必须说明原因与做法,杜绝变更内容含混不清、缺少详图等情况。
分析变更确定责任
(1)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及采取相关措施,应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2)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造成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费用。
(3)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商因供应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费用应由供应商负责。
(4)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的,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而且如果变更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还可能面临反索赔。
项目变更的管理措施
1.全面落实监理制度,加强政府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力度,增加投资定额对业主的约束力。首先要改变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由业主直接自行管理的方式,在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实践中按照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实施分类控制,合理区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不同属性变更问题上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流程。
2.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评估、审核。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通过专门的政府机构或专门的人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可以实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有效地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防止业主与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串谋行为。
3.工程监理直接参与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国际上常见的作法是监理公司直接参与改正阶段进行全面监督。
据专家称:如果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监理就参与进去,一般可推除80%的错误和不必要的变更;据悉美国没有施工图和竣工图之分,施工图一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不能变更。因此改正阶段的监理,可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和成熟的工艺,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安全隐患。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上讲,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事前管理、预防为主、也是科学合理的。
因此全面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变更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目前已有《会同法》 、 《建筑法》 、《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但这些都是从项目总体出发,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方面的规范则不够具体。
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变更的范围、幅度、责任追究等。
如何优化变更管理
1.由于设计成熟度不高,即使设计已经冻结,但是子零部件的技术方案变更频发。下级供应商刚要开始启动模具的制作,变更就发生了。
会出现中方采购在使用旧版图纸让下级供应商进行模具制作。案例项目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景下,如何在材料成本受控的情况下按时顺利完成下级供应商定点工作?案例补充1.首先欧洲这个公司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企业,各种系统和流程比较成熟。合资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还没有相应的流程和系统。因为主要的研发工作,包括研发的输出结果都在欧洲完成,因此合资公司要通过欧洲系统才能实施变更(获得更新的图纸,技术文件等)。
目前变更信息共享的方式:只是通过邮件和周例会的形式,对接人比较多,且信息传递不及时。
2.中方评估变更主要有3方面:
1、)虽然主要研发工作在欧洲,但是中方也有开发人员参与,也会提出一些优化方案;
2、)生产线的设计团队在中方,变更会对产线方案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评估;
3、)主要的采购及供应商质量团队在中方,下级供应商端的对变更的评估信息需要中方与供应商沟通并传递到整个团队。
3.项目控制委员会:通常是欧洲的项目团队先会向欧洲的评审委员会汇报项目状态,然后再向合资公司的评审委员会汇报。
委员会构成:合资公司的总副经理,欧洲的项目总监及技术总监等四人组成。委员会权限:负责整体项目状态控制,同时控制重大变更。确认该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成熟度往下一个里程碑走,并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4.变更的决策:在欧洲,欧洲的项目经理会跟Team沟通后,自己做变更的最终的决策。但是在合资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流程规定,项目经理没有这么大的权力,由领导层做决策(变更控制委员会)。目前所有的技术变更都是批准的状态,还没有被拒绝的情况出现。
案例应对措施回顾针对问题1的应对措施:整个团队对每个零件从技术成熟度(试验完成情况,供应商反馈等)、质保、生产工艺等几个角度形成成熟度的综合评估。把成熟度分成几个等级,根据成熟度分批次进行供应商的定点和模具启动。决定定点和启动模具的部分立即执行,如果后续出现变更再走变更流程,从而保证Timing。针对问题2的应对措施:每两周,根据变更的情况和零件定点的情况梳理材料成本,并向项目控制委员会汇报,从而控制材料成本。
针对问题3的应对措施:欧洲团队派一个人常驻在中国合资公司的同事,该同事有欧洲的系统权限,并作为欧洲团队与中国团队数据传输和更改管理的枢纽,即:中国团队可以通过他及时获得欧洲的变更通知,并把中国团队的评估结果通过他及时反馈给欧洲团队;同时中国团队可以通过他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SOR(Specification of Request)、Drawings 等技术资料。为了变更的及时性,变更的决策主要还是由欧洲的团队或者说欧洲的项目经理做决定。类似的案例在合资项目、合资企业和当前快速迅捷、复杂项目环境下还是比较常见的。这个案例感觉更像是个项目集,而且是双头管理、跨文化、跨部门的项目集管理。
项目本身又牵涉未成型的新品研究,变更管理的复杂多变程度可想而知。第一针对这种局面,案例应对措施中显示合资公司已经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个人建议项目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也许还可以视情况发展看是否需要设立、任命项目总经理,把责任、界面理的更清楚些。第二变更管控方面,除了内部已经采取的措施之外,对外部供应商相关联的变更管控也可以整合到项目整体变更管理控制体系中。
这个整体变更管理控制体系建立运行起来后,不妨在变更的预判、提前介入上多放些精力。第三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专题的周例会、管理委员会的双周会加强对复杂、重要变更的管控。第四项目管理委员会中建议添加商务、法务、财务人员进去。
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工程变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协商解决。什么叫: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逮捕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以下四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怎么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如下:
一.公检法机关自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三.逮捕后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