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为防止外电线路对现场施工构成的潜在危害,要做防护。
外电防护措施:
1)绝缘;
2)屏护;
3)安全距离;
4)限制放电能量;
5)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第4.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4.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4.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4.1.4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4.1.5条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4.1.6条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 4.1.2~4.1.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 级。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是什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如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结构形式示意图(放射式配电)3 临时用电管理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3 安全技术档案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1—工作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
1.L
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1—NPE线重复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L
1.L
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邢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 保护接零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4 防雷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1 配电室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
施工安全用电有哪些防护措施?
1.合理正确选择导线截面,从理论上杜绝线路超负荷使用,保护装置要认真选择,当路线上处长期超负荷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动作保护线路。
2.导线架空敷设时其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当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做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一定要小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截流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截流量的1.5倍。
3.电气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正确接导线,接线柱要压牢、压实。各种开关插头要压牢固。
4.配电室的耐火等级要大于三级,室内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严格执行变压器的运行度,按季度每年进行四次停电清扫和检查。
现场中的电动机严禁超载使用,电机周围无易燃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电炉,使用碘钨灯时,灯与易燃物间距要大于30cm,室内不准使用功率超过100w的灯光。严禁使用床头灯。
6.使用焊机时要执行用火证制度,并有人监护,施焊周围不能存在易燃物体,并备齐防火设备,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7.施工现场的较大设备,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措施,以免雷电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8.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照明装置一定要采用防爆型设备,导线敷设,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体,并派人员负责定期清扫。
10.设有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消防泵的电源要由单独配电箱中引出专用回路供电,而且次回路不得设置漏电保护器,当电源发生接地故障时可以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有条件时,次回路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供电线路应在末端可切换。1
1.施工现场建立防火制度,强化电气防火导体制,建立电气防火队。
扩展资料
1.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通常包括:根据基坑、地下室深度和地质资料,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脚手架、吊篮、安全网、各类洞口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外用电梯、井架以及塔吊等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倒塌的措施;安全用电和机电防短路、防触电的措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一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等。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
2.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地安全用电新规范内容: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工及用电人员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外电线路防护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定。
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如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结构形式示意图(放射式配电)3 临时用电管理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3 安全技术档案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1—工作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
1.L
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1—NPE线重复接地;
2、—PE线重复接地;L
1.L
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邢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 保护接零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4 防雷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1 配电室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
施工现场用电有哪些防护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的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两处。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十
一.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十
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十
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
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十
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5.5kW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十
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十
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
八.移动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十
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二
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
一.残缺绝缘盖的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相匹配。二十
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具要停止使用。二十
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
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二十
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的照明,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二十
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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