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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投标报价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5:15 来源:网友投稿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挂靠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

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

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市场经营部门应对业主身份梳理和业主信息管理,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调整工程概预算,确定谈判价格区间,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与法律部门修订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

投标报价

做好新项目投标的成本测算、报价、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管控和应对。“营改增”实施后,业主招投标的规则将发生相应变化,企业的经营思维、经营模式需要按增值税下报价。施工企业要组织对现有的施工项目进行详细梳理,统计整理项目类型、行业性质、业主身份、完工情况、验工结算、资金拨付、供应商身份等项目信息,掌握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倾向性要求。

一要充分考虑企业资质、投标模式等标前税收筹划工作,合理使用企业资质,采取最优的投标模式,优化投标组合;

二要尽量规避甲供工程项目模式,防止企业劳务化;

三要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企业应跟踪研究住建部和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计价调整办法,拟定企业的工程造价、市场报价体系和策略,积极适应含税价模式的调整变化,与市场规则紧密对接。营改增后一段时期内没有相关的定额,企业应根据一些企业模拟后的测算成果进行报价,测算进项税的比例,计算不含税造价,估算应交增值税金额,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管理好资质

施工单位应对现有的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认真梳理,结合“营改增”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产生的影响,修改完善资质管理办法。尽可能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企业应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严禁企业向无资质(个人)、系统外部挂靠单位出借资质;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

做好合同谈判

一是加强合同谈判,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业主制定不同的价格谈判策略,争取最大程度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业主。最大限度消除“甲供材”不利影响。在投标阶段企业经营部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各种解释工作,改“甲供材”为“甲控材”,或者尽量降低“甲供材”比例,最大限度降低“营改增”后由于“甲供材”问题对企业所带来的营业规模急剧下降等不利影响。

二是注重审核合同,防止造价风险。首先是合同总价格,应分为不含税造价,税金和含税造价;第二是变更索赔补差中要除造价外还要计算销项税,老项目要按3%,新项目按11%;第三业主计价时按计价金额开发票,还是按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开发票,若按计工时金额开发票,会造成未收到款企业垫付扣质保金对应的销进税,如计价100万元,扣5%质保金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95万元,若按100万元开发票,企业按100万元计算销项税11万元,企业要垫付销项税(11-10.45)0.55万元,若按95万元开发票,企业按95万元计算销项税只有10.45万元;第四奖励款,合同一般约定由于企业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等,业主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款应理解为含税价;第五合同中要约定业主给施工企业有预付款时应明确开发票的要求。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有什么影响?该如何投标报价

营改增后如果采用简易征收交税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费是税后价格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不能抵扣,即构成造价的人、机、材、管理费、规费、利润都不能抵扣,即使取得进项增值税票,也不能抵扣,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和从用营业税计税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实质是一样的。只有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材料费以不含税价格计入造价。

营改增后建筑业合同应该怎么调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对合同综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行业在合同综合管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七个方面内容并作出调整:

(一)统一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营改增之前,因施工企业层级划分,造成与同一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较多,比如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同时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经营理念、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因此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主体问题,尽量消化营改增带来的多付成本代价。

(二)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纳税额、进项税额和成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相对方,来抵扣应缴纳的税额,尽量避免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另外在以比价原则选择合同相对方时,应坚持可比性的原则,不同合同相对方之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相同的报价,所开发票不同,其实际成本价格也是不同的。

对比各合同相对方,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

(三)增加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合同条款约定营改增后,应认真做好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施工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中,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明确:甲方付款方式,甲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时间,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等等;工程分包合同签订中,应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四)关注施工合同中“甲供料”问题对于施工合同,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设备都有施工企业独自负责,这样可以取得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但实践中建设单位“甲供料”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甲供料”模式下,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能够获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因此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料”条款。

若一定要签订“甲供料”条款,可以由甲方和施工企业统一与供应商洽谈,材料合同由施工企业签订,将“甲供料”转化为“甲控料”,这样容易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五)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不能抵扣的支出部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项难以取得相应的抵扣发票,比如劳务工工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工地临时设施、融资利息支出、工程保险支出、甲方供材料等等。同时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的预测到实际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取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来用于抵扣成本费用,这使得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因增值税抵扣带来的风险,慎重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经营开发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例如人工土石方工程进项税抵扣几乎没有,深山中的工程税收负担会加大。这些因素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六)资质共享时的营改增情况建筑行业里,子公司借用集团公司资质进行投标,或者由集团公司投标,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承建,这些情况十分常见。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七)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营改增工作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合同法人主体、实施生产法人主体相一致(即“三流一致”原则)才能实现增值税抵扣,因此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合同模板,合同评审中关注增值税发票相关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修订后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另外实行营改增后,纳税模式将发生改变,项目部增值税发票需传递至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

因此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的协同合作,按发票管理原则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甲方纳税人识别号: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

1、1%。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

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具体约定形式:(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二)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五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

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

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案例分析1: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案例分析2: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按照简易计税: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验证一下: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

营改增后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有何影响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

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

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部署,“营改增”即将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管理粗放、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可能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

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若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土石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合同评审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标明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在此应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选择供应商公司内部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几率。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挂钩。但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

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子公司和项目部“营改增”实施后,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领导具体经营理念和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

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向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

应收账款控制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绝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资金预算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财务部门做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考核表格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内部沟通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费用数据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应该采取何种应对行动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取决于公司的业务状况,因为这些决定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难度和时间表。

例如:

1.我国建筑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多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不正常业务,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实际不参与项目的运作,项目完全由承包人操作。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要求三流合一,“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如果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两结果:

1、)因企业无法取得充足票据进行抵扣,需要大量交税,最终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可能性大增;

2、)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年全国很多人因此而判刑坐牢,未来有可能您就是其中之一。

“营改增”时间表的推迟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是个重大好消息,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时间进行业务梳理调整,并与项目经理、供应商进行谈判,合理统筹税负。因此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当然应该继续准备工作。

2.如果企业的业务以直营为主,企业本身管理规范,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了,那么这类企业可以考虑暂停准备工作,待具体的营改增时间和方案确定后再作继续。

在暂停准备期间,企业仍需要时刻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向。

3.对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企业,则可以考虑减缓准备工作步伐,边走边看的策略。无需立即开展的工作(如合同复核等)可以延后进行,但是对于耗时较长(如系统改造等)或者较为复杂的工作(如流程改造等)还是应该继续推进。总而言之建议企业应该利用营改增推迟的这段时间,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准备工作方案,以尽量确保为“营改增”的转变进行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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