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建筑照明设计中照明控制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中照明控制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5:28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照明设计中照明控制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解答。

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建筑照明设计中照明控制规定有哪些

2013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规定如下:7.3 照明控制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 个。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2 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3 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4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2 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有哪些

建筑照明就是我们通常见到的建筑物的灯光照明,是建筑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建筑照明也有一个专业的设计考量标准,今天小编就是来和大家说说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

1.在工作场合应该设置普通正常的照明,这点不用多说大家应该都了解。

2.要设置好如果照明因为故障熄灭,需要设置备用照明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是故障熄灭所以很可能是遇到一些危险的事情所以需要设置安全照明。还有人员安全疏散道口应该设置疏散照明以及一些值班照明。

3.在有障碍的地方设置障碍照明工具。

二.光源选择标准

1.如果是高度比较低的办公室会议室以及车间、这种场合就必须要用荧光灯。如果工业厂房就要按照生产种类要求使用,建议采用一些金属等或者高压钠灯,这个高雅钠灯一般场合不能使用哦。

2.再就是潮湿的地方,在这种地方的光源需要具有防水功能以及敞开式的灯具。

3.建筑物里需要用到一些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物质,灯具就应该尽量选择防腐蚀的关闭式的灯具。

4.同样在高温场合灯具就要选择散热性好耐高温的

5.在有可能发生爆炸或者火灾的危险场合例如仓库等地方,这种地方使用的灯具有一套国家要求的规范,所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总结一下光源的选择就要根据建筑的环境特性进行选择,这个大家都了解了吗。

三.应急照明设计标准值应急照明设计中有一个标准值,在照明工具选择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值。先来看看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照明标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除了备用照明值有另外规定,不然一般照明度值不能低于10%。

第二点是安全值的照明度不能低于应急照明场所的一般照明值的5%。第三点就是针对疏散通道的,疏散通道照明度不能低于0.51%。建筑照明方式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和重点照明。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1 为照亮整个场所,均应采用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采用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 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照明光源选择:

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IOOW。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以上就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只要记住这几点就不会出太多问题,总结起来还是要根据不同情况的建筑选择不同的照明,比较特殊的就是应急照明,大家都了解了吗。

照明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第三章 节约能源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