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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有线广播网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5:37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物有线广播网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解答。

1公共建筑的有线广播网的功率馈送制式一般宜采用单环路式,广播线路较长的有线广播网宜采用双环路式。

2公共建筑宜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多功能厅、咖啡厅等)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3有线广播的用户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和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当与火灾事故广播合并时,应按火灾事故广播要求确定。

4有线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宜满足以下要求:

(1)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5有线广播的功率馈送回路应采用二线制。

6采用定电压输出的馈电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7门采用定阻输出的馈电线路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设备额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电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8节目信号线与电话线合用一条电缆时,节目信号的传输电平不应大于7.8dB。当节目信号线路数较多时,宜采用专用电缆。

9在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有线广播时,应从建筑声学处理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97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有线广播设施的安全,巩固发展农村广播事业,充分发挥有线广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有线广播下列设施:

(一)信号传输设施,包括县(市、区)广播台、(站)至乡(镇)广播站之间的架空线,地埋线(缆)及其附属设备;

(二)功率传输设施,包括乡(镇)广播站至自然村的架空线、地埋线(缆)、村内广播线和小片广播网及其附属设备;

(三)用户收听设施,包括个体、集体安装的扬声器等收听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保护管理好有线广播设施,列为建设文明乡、文明村的条件之一。第四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中断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第五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侵占、私分、哄抢、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线广播设施安全和有损广播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线上私自搭挂扬声器或其他杂物;

(二)在广播线杆上附挂电力线或通讯线;

(三)在广播线杆及地锚拉线上栓系牲畜或他物;

(四)在有标志的地埋线(缆)、广播线杆和地拉线根部倾倒垃圾矿渣,排放含有腐蚀性的液体;

(五)用鸟枪、汽枪、棍棒、石块或其他物品瞄击停留在广播线路上的飞禽或绝缘子;

(六)私自移动、拆卸、更换、增减有线广播的任何设施;

(七)在广播线杆、地埋线(缆)、地拉线周围二米范围内建筑施工、开渠筑路,在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八)在架空线二百米范围内炸山取石或对空射击,二十五米范围内点火烧荒,高秆作物、房屋和树木与架空线最低垂度间距不得小于一米。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外的各种作业施工如有危及有线广播设施安全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施工需要迁移广播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迁移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九条 对超越保护间距而能触碰广播架空线的农作物和树枝,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刁难。第十条 电气化铁路、电力线与广播线路平行、交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保证当地广播电视台、站的正常供电,不得无故停电。

检修性停电应在停电前一周通知广播电视部门。第十二条 农村有线广播网的建设维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区)至乡(镇)的广播信号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乡(镇)至村的功率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乡(镇)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有线广播的日常维护费,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广播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广播电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罚款数额可参照《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偷杆盗线、窃取广播器材,破坏农村有线广播设施,造成广播和人身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有线广播电视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开展信息通信业务的,应当遵守信息通信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新建住宅区、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住宅区、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纳入项目成本概算。前款规定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投资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设备、材料、财务利息、税费等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或者建成的住宅区、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未配套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建设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前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网干线接入点后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线通道及设备用房,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验收,验收资料与项目工程资料合并存档,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设备线路由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安装工程定额,结合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成本,制定住宅区、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费用标准。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线路与电力、通讯等线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建线路的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支付迁移所需费用。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迁移应当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工程纳入城市配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有线广播电视网的维护与服务制度。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要求,向用户提供安装、迁移、咨询、投诉、故障维修等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节目、技术、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全面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插入、干扰、解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不得擅自拉接有线电视网络。第二章 节目安全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第十条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

(一)违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章 技术安全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线路应采用管道、直埋、隐蔽方式,尽可能避免明线敷设,以切实保障网络安全。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应采用环路结构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保证信号畅通。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的结构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应具备用户管理、系统监测、适时报警等功能,提高对网络安全的监管能力。运行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对报警信息及时反应,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第四章 运行安全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广播影视节目的安全传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建立专门的网络维护队伍,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落实网络各环节、地段和设备的维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网络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信号的安全传输。发现人为破坏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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