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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6:08 来源:网友投稿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营改增",合同签订需注意些什么

首先合同签订时,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企业名称的不准确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认证,进而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合同签订时,应需要准确记载合同相对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再次合同需要分开标明价格和税金。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收入或者费用都是不同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合同的价格和税金分别标示。

最后合同中需要增加发票条款以及关于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类型(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提供发票的时间(先开发票后付款或先付款然后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发票),明确提供发票所适用的税率(避免供货方或服务方故意提供低税率的发票导致购买方税负增加),明确不提供发票、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约定时供货方或服务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明确约定因发票的原因遭受税务机关调查,供货方或服务方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 合同管理是企业税务规划管理的重要一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将导致企业缴纳一些冤枉税,增加企业的税负,或导致企业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营改增新政,合理把控税务风险,有条件的企业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进行相关指导。

企业中的合同管理一般有哪些要点?

你问的应该是企业的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建立合同管理规范流程。合同的计划–签订–执行等方面都通过系统详细的记录,从而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

第三,建立合同电子存档。利用蓝凌合同管理软件用电子版代替纸质版存储,不仅易于管理,还可以通过系统设置不同权责进行查阅,确保合同内容不被外泄。最后大大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通过培训,让企业成员提高合同管理知识,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利用所学知识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必须要注意的小技巧

在营改增以后,签订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想要降税,必须通过合同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企业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确定了。

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下面总结了6个比较常见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点,供大家参考!

1.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案例: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那么问题出现了,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解决方法: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案例:B公司向A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分析涉税成本。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

4.要求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案例: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5.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据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对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这样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

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

6.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这是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

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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